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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栋:网络法治 守护未来

2023-10-30 09:31:4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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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栋

近日,国务院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共七章六十条。这部行政法规条文完备,框架成熟,体系合理,回应了时代需求和人民期待。

亮点频现,系统思维。《条例》是体系化、系统化法治思维的重要转化成果。《条例》经过长期酝酿,经历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与之形成了周密详尽、互为支撑的法律规范集群。

人民中心,服务理念。《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型法治理念。《条例》的酝酿、推进、出台的过程就是“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条例》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融合、友好、实用、有效”的原则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充分体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网红效应和流量经济的大量显现,未成年人群体网络空间权益保护问题广受关注。《条例》的出台有效地填补了法律维权的空白,强化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的网络保护义务与社会责任。例如,年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布要接受社会监督。网络素养促进中提到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和智能终端产品使用效果的评估,网络平台服务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网络沉迷防治中提到的游戏产品类型、内容与功能要素评估,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所致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筛查评估,这四项行政评估与刑事司法解释中“未成年人犯罪调查报告”一道,皆体现了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满足公众评议的服务型法治内涵。“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等原则体现了服务型法治的理念。此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了具体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处置、提示”细化了网络侵权的“避风港”规则,在网络服务者的平台保护责任与数字经济利益之间达到了相对平衡。

科技赋能,融合治理。《条例》集中体现了科技和法治融合的法治治理能力,把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项治理与网络环境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条例》中提到的禁止自动化决策方式商业营销、网络欺凌的算法识别等涉及人工智能规范尤为亮眼。未成年人保护的“共治”表面是为各部门的“齐抓共管”设置了规范保障,更深层次的是为科技和法治的深层融合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信息保护,科学前瞻。有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条例》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条例》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实行外部独立监管机制,合规年审与报告机制,就刑事诉讼角度而言,这为刑事合规适用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先期制度设计。《条例》建立了合理的分级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照“危害”“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重新区分“必要、非必要”个人信息等,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设立了具有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特色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权等数据筛选、清洗和保存规则。《条例》加强了未成年人同意规则的保护力度,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如果监护人不同意处理非必要信息或撤回同意,相关网络服务者不得拒绝使用基本功能,同时细化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指导责任规范。

网络责任凸显,挑战机遇并存。从实践来看,《条例》为执法提供了更多具体的执法指引,以及更为精细的执法参考依据,推动了主动警务、智慧警务和预防警务的探索实践,为公安机关突破执法模式“天花板”提供了新的思考方向。譬如,主动联合监管互联网头部企业,推进未成年人涉网案件的刑事合规完善;运用新兴大数据智慧警务平台,提前将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消弭在萌芽之中;在社区警务中,将协助监护人规劝未成年人群体摆脱不良网上信息诱导、预防违法网络营销等事项,融入到化解群众矛盾纠纷、服务基层群众的枫桥经验中去,为构建网上网下联动、社会社区联控、预防为主、打防一体的高质量警务发展打开新的格局。

(中国法学会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警察刑事执法专业委员会研究员、法学博士、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公安分局一级警长)

编辑:邢国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