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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砺兵: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支撑

2023-10-30 09:31:3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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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砺兵

近年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拓展了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空间,同时也引发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的关注。据统计,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79亿,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突破1.91亿。多数未成年人通过短视频、视频平台获取社会重大事件信息,但未成年人信息鉴别能力有限,平台内容质量对其思想观念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在所难免。实践中,未成年网民遭遇过个人信息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的比例较其他群体偏高,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中国青少年新媒体协会联合发布的《2021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0%的未成年网民对于防范网络诈骗、信息泄露、网络谣言等没有概念”。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过度上网情况较此前有所改善,但“未成年人工作日平均上网时长在2小时以上的比例为8.7%,节假日平均上网时长在5小时以上的比例为9.9%”,这些统计数字仍然是令人震惊的。另外,互联网在给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社交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等网络暴力现象,一些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等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参与“饭圈”乱象等网络沉迷现象也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

数字环境中,未成年人身心的脆弱更加明显,这需要给予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明确要求。即将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成长成才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为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条例》以专门法规的形式,汇聚各部门合力,推动各有关方面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治支撑。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这四大权利同样适用于数字环境。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与网络的联系日益紧密,接触互联网获取信息不仅是其权利的应有之义,而且上述权利的培育和行使都越来越融合网络元素,这就需要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能否依法创造一个天朗气清的网络环境,涉及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的实现。《条例》的出台与施行,正是这一进程中的重要成就。

通过《条例》全文,可以看到为了实现法规的目的,《条例》将主要抓手凝聚为两个——一是社会共治,二是行刑衔接。而两者之间又存在着有机联系,前者是后者的社会基础,后者是前者的保障手段。

所谓社会共治,是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治理问题。在数字环境与网络空间内,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应当自觉履行义务,共同参与、共同治理,保障未成年人的数字权益。《条例》将未成年人、监护人、学校、网络平台联系在一起,实现多管齐下,共同帮助引导未成年人使用网络。包括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内的各类社会主体是网络空间的建设者、参与者、维护者,需要在创造积极条件、预防各类风险的角度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社会协同共治范畴中,《条例》尤其强化了网络信息服务者的协助义务。信息技术所形塑的,不仅仅是传统社会结构,还有网络社会的组织模式。在技术引发的商业变革中,网络平台异军突起,成为网络社会重要的组织力量,对维护网络信息安全负有重要社会责任。因此《条例》特别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在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力的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更为严格的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网络安全保障义务,配合执法部门的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所谓行刑衔接,则是指汇聚更多法治力量,尤其是刑事司法作为治理手段。法律治理中,刑事治理的作用是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无法替代的,通过刑事责任的适当追究督促责任主体积极履职不失为一条积极路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刑衔接作为一种治理机制,契合对网络乱象进行溯源治理、过程治理与协同治理的需求,作用应当得到重视。

网络环境的溯源净化,就是要从终端的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处罚,层层向上回溯,最终回到网络乱象的源头,深层次剖析其发生机理、技术特性、行为表征,在从“治罪”到“治理”的过程中实现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性提升。《条例》给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规定了诸多作为义务,在其不依法履行的情况下,所引发的不仅仅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很有可能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如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等。刑事司法作为最后的防线,即是主张通过不同法律责任的聚合作用,达到对社会问题的根本治理。

社会共治并不能仅仅依靠执法和司法部门,而是需要注重教育和社会各主体的参与;而行刑衔接则更为凸显法治手段的力量。两个层面互为补充,最终实现执法机关监管常态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能动履职;网络平台履行好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加强对网民的理性引导,才能达到最好的社会治理效果。上述机制相辅相成,才能真正起到调动刑事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各类网络主体“相互交往、互惠合作”的效果,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治支撑,推动各方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作者系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编辑:邢国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