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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琴:为全球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样本

2023-10-30 09:31:3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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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琴

互联网的存在改变了人们相互间的交往方式。其既是人们包括未成年人认识世界的方式和途径,也是信息共享的世界。在网络信息多元多样化的世界里,面对各式纷繁杂糅的信息,如何进行筛选,以从中区别出信息的用途、真假、合法等等,需要具备一定的辨识能力。于是,网络素养便由此而生。随着学者们研究的不断深入, 研究者们将网络素养区分为“理论”和“实践”区域。国内相关研究发端于1997年,但国内学界对网络素养的概念自2000年以来才逐步开始明晰。虽然目前并无统一的界定,不过,通说认为,网络素养的概念由媒介素养延伸而来,其解决的是人们对网络使用的认知,且以参与为路径,是可以通过自我内化的方式进行网络素养的培育。

就我国而言,自1994年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网人数逐渐攀升。据有关统计,截至2023年6月,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突破1.91亿。未成年人在用网过程中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开展网络空间治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其中,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提升是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内容,特别是网络法治素养的提升。

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用网安全及网络素养的培养。早在2011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就明确要求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据报道,2014年11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经纳入国务院“2014立法计划”;2016年9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要求在青年群体中广泛开展网络素养教育,引导青年科学、依法、文明、理性用网;2019年8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明确网络运营者的相关责任;同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指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自2020年7月以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多次开展“清朗”网络环境专项整治,为未成年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2020年10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其中设网络保护专章,明确要求培养和提高未成人网络素养;2021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明确指出要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同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意见》,其中重要目标之一是不断提升青少年网民网络素养;2021年11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全面部署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的提升。2022年3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13日;2022年5月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明确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在这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的指引下,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这些经验需要总结、问题亟需解决。

为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规范治理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优化网络环境,使未成年人网络治理更好地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近日国务院公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共七章60条,其中在第一章总则之后即规定了“网络素养促进”,总共8条(从第13条到第20条)。可见,网络素养促进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重要性。该章内容涵盖丰富,从具体主体到相应职责都作了充分的规定,是全社会合力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规范用网的典范。

《条例》中关于网络素养促进实施的主体至少包括行政主体;学校、社区等相关场所;未成年人监护人;软件开发商;网络平台等。各主体的职责明晰,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提高自身网络素养;网络平台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软件开发商应当提供有效识别违法信息等功能的软件等。《条例》也明确了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要求;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制定网络素养测评指标;明确网络素养教育的内容,包括从道德观念到法治观念,从能力建设到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等等都涵盖其中;提出促进公益性上网服务均衡协调发展,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等。

同时,在《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对前述负有网络素养促进职责的主体未能履行相应职责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第52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职责的,由相关组织或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第54条对网络平台未履行义务更是作了细致的规定,并将从业禁止制度纳入,即:禁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

综上,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关于网络素养促进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明确具体的网络素养促进内容具有可操作性,为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治理指明了方向,有助于在实践中实施,提升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能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既是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更是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的体现;是践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的规定,彰显中国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担当,为全球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指引和样本。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邢国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