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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净:“一裁终局”是仲裁区别于诉讼的独特优势

2023-10-30 15:44:0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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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在会上发布新版《仲裁规则》和《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2-2023)》(以下简称《2022-2023年度报告》)。

以下内容是《2022-2023年度报告》课题组主要成员、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贸仲仲裁员刘净在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的内容节选。

记者:仲裁的优势之一是“一裁终局”。如果仲裁实体结果有失妥当,当事人如何避免这一风险,有无救济?

刘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务中,部分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对仲裁终局性也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在贸仲旧版《仲裁规则》(既现行的2015年版《仲裁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九款和新版《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九款也有相应的规定,就是“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这也就是一事不再理或者是禁止重复仲裁,是业界、实务界共识的基础。

我们知道相较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救济权利,一审完了有上诉,也就是二审,二审之后还有再审,甚至还有检察监督的程序;仲裁的特点是“一裁终局”,当事人的救济仅限于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是申请不予执行,这两项程序大体上主要是审理程序问题,在个案中精准把握重复仲裁的认定,将有利于当事人享受一裁终局的高效快捷,同时也有利于为仲裁实体公正保驾护航。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