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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竹君:贸仲新版《仲裁规则》完善程序设计的同时兼顾制度创新

2023-10-30 15:44:1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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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在会上发布新版《仲裁规则》和《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2-2023)》(以下简称《2022-2023年度报告》)。

以下内容是贸仲委员会工作处原处长曲竹君在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的内容节选。

记者:请问本次贸仲新版《仲裁规则》修改主要有哪些创新亮点?

曲竹君:贸仲现行《仲裁规则》是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仲裁规则》由原规则84条增加到88条,增加4条,涉及30余项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高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二是赋予仲裁庭更充分的仲裁程序管理权;三是规制滥用仲裁程序权利的行为;四是完善仲裁程序的公平性和正当性;五是增强仲裁程序的灵活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具体修订除对现有规则条款做了完善和调整外,增加了多个首次引入的创新性程序制度,这也是本次修改规则的亮点,主要包括:

第一,回应数字化时代的需要,明确仲裁文书优先采用电子送达。送达是仲裁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司法审查的重点。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很多商事合同通过电子方式来达成,作为解决商事争议的仲裁,其仲裁文件通过电子送达也应由幻想变为现实,通过科技赋能保证送达的准确性,实现仲裁的便利化、低成本、高效率。

第二,以问题为导向,首次在规则中明确仲裁前置程序对提起仲裁申请的效力。仲裁前置程序是指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之前的争议解决程序。常见的如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先协商调解后再提起仲裁。而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于申请人未经前置程序直接提起仲裁往往会提出管辖权的异议,给相关当事人直接提出仲裁造成困惑,甚至是阻碍,且可能成为当事人提出司法审查撤裁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次规则修订在考察国内外仲裁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明确仲裁协议约定的前置程序不影响申请人提起仲裁,对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和回应,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顺应市场需求,创新多合同仲裁程序追加合同的规定。总结贸仲仲裁实践,对于实践中存在的申请人提起仲裁后,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要求追加合同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即对符合多合同仲裁情形的,明确申请人可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追加合同,这是贸仲基于仲裁实践进行的制度创新,并以制度创新提升效率,为快速解决复杂多合同争议提供规则的依据。

第四,借鉴国际仲裁最新成果,首次在国内引入早期驳回程序。在参考联合国贸法会关于早期驳回程序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仲裁审理的规则和早期驳回程序的适用范围做了限缩,仅限于当事人针对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管辖范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可提出早期驳回申请,而不适用于答辩,一般也不适合用基于仲裁效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限制其适用门槛,即可增强程序的灵活性,也有利于防止利用该程序导致不当的拖延。

第五,积极探索创新,率先规定仲裁规则在仲裁程序中的适用。仲裁中的证据对于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作出裁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证据规则是仲裁活动的核心和基础。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较少规定仲裁庭适用的证据规则。此次规则修订明确可将贸仲制定的《证据指引》在仲裁程序中适用应属首创,必将为推动国际仲裁发展及最佳实践作出有益的尝试。

整体而言,修订后的贸仲仲裁规则,在完善程序设计的同时兼顾制度创新,增强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公平性、高效性和透明度,努力为贸仲仲裁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的制度保障,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国际化的争议解决服务。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