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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ela FILLOY ZERR:仲裁临时措施关乎仲裁的本质

2023-10-30 15:48:1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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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中国仲裁周期间最高规格的盛会——2023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三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在北京隆重召开。本届论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国贸法会)共同主办,以“直面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浪潮的国际仲裁”为主题,就国际仲裁的实践经验和最新成果展开交流对话,展望国际争端解决的未来发展方向。

以下内容是哥斯达黎加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中心(CAM)前理事Marcela FILLOY ZERR围绕论坛第二项议题“前沿对话:国际仲裁热点问题的新观察”的主旨发言节选。

联合国贸法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在过去的17年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示范法在各个国家经过修改之后加以利用,各国的立法也都非常承认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员,像紧急仲裁员等机制也在一些国家立法中得以确认,使仲裁庭能够去裁定临时措施。

我今天讲的主要是仲裁临时措施的执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家有专属的权力来执行判决或者说决定。在仲裁当中,有一个权力的混合。一个共识是仲裁员可以采取特定的措施,比如说对于决定没有被履行的,可以进行经济处罚。我们知道,在仲裁中,当事人有善意和配合的义务。仲裁庭去斟酌判断一方是否配合,认定之后就可以加以处罚。这里的一个重点在于对仲裁的性质的分析。临时措施要执行需要去有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但并没有讨论到法院去修改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是由仲裁庭来决定的,从实务的角度来讲,除非有一个临时措施确实需要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去帮助执行,仲裁庭自己也可以决定。

最后,我想留给大家一个问题,关乎的是仲裁的本质,就是我们的临时措施是否可以由仲裁员本身去执行? 

编辑:李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