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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明:中国法院积极支持商事仲裁的法治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

2023-10-30 15:46:0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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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2023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三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在京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国贸法会)共同主办。

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代表、法官、仲裁员、律师、学者及工商界人士500余人现场参会,其中近100人来自25个国家和地区,来自145个国家和地区超过412万人次在线关注或收看。

以下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张树明致辞节选。

结合本次论坛主题,我就仲裁司法审查的最新实践、新形势下面临的挑战和推动国际仲裁发展的几点问题,与各位嘉宾作一交流和分享。

一、中国法院仲裁司法审查的最新实践

近年来,中国法院系统通过司法手段积极支持商事仲裁的法治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加强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指导,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建立健全归口办理机制、健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制度、规范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统一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判尺度,并通过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布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为人民法院开展新时期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还采取个案答复、年度报告发布、审判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指导全国法院正确理解与适用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规范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统一裁判标准。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制度,有效地指导全国法院恪守国际条约义务,准确适用《纽约公约》。一是严格依照第五条规定的法定事由进行审查,对于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事由,坚持被申请人举证的原则;二是严格依照公约规定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在准据法为外国法时,积极查明并适用外国法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三是严格依照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及仲裁地法律审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性权利;四是严格把握公共政策,审慎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防止公共政策条款被滥用。

(二)发布仲裁司法审查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标准

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36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均为仲裁司法审查的经典案例,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仲裁司法审查领域的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明确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范围以及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具体含义;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首次开庭前”的相关理解和适用;实际施工人是否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协议约束;仲裁裁决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是否违背社会公共政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构作出的纠纷处理是否属于《纽约公约》项下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指导案例的发布对于明确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标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推动仲裁制度改革与完善,促进仲裁国际化发展

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有关“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北京“两区”建设等司法文件,探索引入国内外知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打造一流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探索“三特定”的临时仲裁制度,支持境外仲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仲裁业务。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达成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高效便利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以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为契机建立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对于纳入“一站式”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和执行,极大提高了此类案件的效率。

中国仲裁法正在紧锣密鼓地修订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修法工作,多次为仲裁法修改提供意见建议并派专人参与仲裁法修改工作专班。

二、新形势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挑战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浪潮中,不仅促使仲裁扩展到新的市场领域,而且引发仲裁思维和模式的深刻变革。这些都给法院的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如何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国际商事仲裁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新业态的产生构建了新的法律关系,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和意思表达方式,如何透过新的表现形态来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对第三人的约束力问题,如何在支持仲裁规则创新、保证仲裁程序高效推进的同时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实现,是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中持续面临的新问题。

二是如何保障仲裁程序的正当性。仲裁的一大优势就是高效便捷,各种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能让仲裁便捷、高效、灵活、非本土化等优势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包括仲裁立案、仲裁员选择、开庭、证据出示、送达等在内的程序管理和案件审理方式必将面临革新,如何在确保仲裁优势得到发挥的同时保障当事人充分及时地行使知情权与选择权、保障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是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中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三是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条款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弹性条款,其内涵和外延也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变化。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必将带来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的变化,如何准确认定新出现的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国家利益、宏观政策、金融秩序、社会秩序、道德伦理等方面的关系及其产生的影响,是人民法院需要重视并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浪潮中,国际商事仲裁大有可为。在此,我提几点建议:

(一)借仲裁法修订之机完善仲裁法律制度

现行仲裁法施行于1995年。近三十年来,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飞速发展,仲裁法律制度已经明显滞后于仲裁实践和社会的发展潮流。在今年我们进行的“新形势下推动仲裁健康发展”调研中,我们发现调研中绝大多数问题都是仲裁的体制性问题、机制性问题,与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密切相关。希望能以仲裁法的修改为契机,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面向未来、适应国家全面开放格局和重大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国际潮流的仲裁法律制度。我们还希望能以仲裁机构的体制改革为契机,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根据区位优势及经济发展状况合理调整仲裁机构布局,充分发挥仲裁在多元化解纠纷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从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高度统筹推进仲裁事业发展

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强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充分发挥仲裁在多元化解纠纷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要通过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推动仲裁事业健康发展;要鼓励和支持国内仲裁机构改革创新,加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不断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需求;要着眼长远和全局,加强培养和储备更多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发展需要的涉外法治人才。建立健全有效机制,形成仲裁司法审查主管机构、行业协会、仲裁机构之间有效的沟通反馈链条。

(三)提高服务国家全面开放和发展战略的能力

当前,是否具备高水准的跨境纠纷解决专业优势,是否具备高效率的仲裁服务体系、是否具备高度自律的行业标准和仲裁员群体,已成为一个国家国际仲裁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因此,仲裁行业要顺势而为,切实提升国际商事仲裁的公信力和竞争力,适应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需要。建议仲裁法学界、实务界加强仲裁理论研究,并及时将研究成果付诸仲裁法治建设实践。建议仲裁机构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优化仲裁程序、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仲裁裁决质量,探索、构建、完善符合实践需求、既兼顾效率和公正又凸显程序价值的仲裁规则,以更开放姿态,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仲裁员,打造具有高度公信力、竞争力的区域或者国际仲裁品牌,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加优质的国际法律服务。

编辑:李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