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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建议建立数据权利公示制度

2023-10-30 15:44:3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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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5日,作为中国仲裁周重点活动之一,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主办的第七届“唐厚志大讲堂”在京举行。本届大讲堂以“民法如何回应数据的归属和利用”为主题开讲,为助力构建数据法律制度贡献仲裁界智慧。国内外知名仲裁机构负责人、仲裁员、律师、学者及工商界人士等150名海内外嘉宾参加了本次活动。

以下内容是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及秘书长王轶教授的发言节选。

自人类从工业文明开始向信息文明的转型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讨论一个迄今还没有达成足够共识的问题,那就是当我们面对人类一个重要的文明转型阶段的时候,法律如何去作出回应?因为我们都知道,今天我们所熟知的那些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不管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存在,它们大多都发端于人类的农业文明阶段,成熟于人类的工业文明阶段。但是当我们从工业文明转向信息文明的时候,我们常常有一种感觉,那就是发端于农业文明,成熟于工业文明的那些法律制度似乎是不够用的,这就是争议产生的原因所在。

我们的交流就从什么是数据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第三条第一款就是对有关什么是数据所作出的回应,把数据和通过电子以及其它方式记录的信息直接画上了等号,其实也是今天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接受的对什么是数据的问题作出的回应。我们今天之所以讲文明转型,之所以讲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之所以讲数字经济,相当大程度上是和网络数据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对于什么是网络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作出了相当清晰的界定和说明,“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回顾人类文明进化的历史,回顾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一个特别有趣的现象,文明的转型、社会经济的发展总是和财产边界的拓展联系在一起的。

在人类的农业文明阶段,最重要的财产就是我们今天所称的有体物,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这些大概是农业文明阶段人类最为重要的财产的类型,当然,不动产在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到了人类工业文明阶段,财产的边界有效地得到了拓展,无体物或者有的作品中所称的无形财产开始作为重要的财产类型发挥着自己独特而关键的作用。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地理标志等,今天我们称之为“知识产权客体”的财产开始走上了舞台,成为财富新的存在方式。

讨论民法如何回应数据的归属与利用,就是在文明转型的背景下,就是在这种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我们要去思考法律如何回应人类财富类型的又一次拓展。

我们都熟知的“数据二十条”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去年12月发布的一份重要政策性文件,我注意到不少从事法学、经济学乃至社会学研究的学者认为“数据二十条”具有里程碑意义,表达了当下中国人围绕数据所凝聚的一系列最重要的共识。“数据二十条”不仅谈到数据的重要性,更谈到了建构数据基础制度的重要性。

下面我们进入第二部分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数据。我们遇到了数据的问题,我们需要回应数据的问题。在民法典组织起草的过程中,经过反复的讨论,大家还是达成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共识,那就是数据之上承载的利益类型相当丰富,如果数据之上承载的利益类型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协调的利益类型,我们当然不排斥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这一部分的数据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但问题就在于,数据之上承载的利益类型还有不少超出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边界,因为不是智力成果,没有承载与商业标志相对应的财产利益。经过反复讨论,最终形成的共识是暂不把数据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加以列举。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最终颁布的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客体列举的时候没有把数据作为一般列举其中,而是形成了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告诉我们,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既具有形式的意义,更具有实质的意义。形式的意义表明了民法典的身份和时代特征,这是一部需要回应数据、需要回应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典,表明我们站在文明转型的关键当口。实质的意义和价值是民法典明确认可数据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对中国的法律发展来讲有着重要作用。

数据承载的利益类型,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数据和其它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有三项不同:第一,数据的归集可以是相容的,换句话说,人们可以对相同的数据进行平行的归集。第二,数据和有体物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但存在明显的区别,得到大家公认的特点就是利用上的相容性,可以平行进行使用。第三,数据是不可消耗的,使用只会让数据越来越多,越来越有价值。以上三个特点就是数据和动产、不动产有体物相比所具有的鲜明特点。

针对数据之上承载的财产利益,从民法的角度作出回应的时候,个人主张用我们比较熟悉的成文法作出回应,在此基础上设计数据权利变动的相关法律规则。比如,建立数据权利的公示制度,让《民法典》合同编中调整交易的规则能够对数据权利的交易发挥自己相应的作用。在数据立法过程中要注意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让仲裁发挥发现和凝聚价值共识的功能。

我觉得作为一名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的人员,我们也有自己的任务和使命,那就是在数据基础法律制度形成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专家建议稿的方式把已经发现的共识体现出来,然后我们探索究竟哪些是未来可以达成的价值共识,为数据基础法律制度的建构、数据基础制度的建构作出身为法学者的一份贡献。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