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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烈保护法持续推动红色旅游高质量发展


2023-04-24 15:44:30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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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实施5年以来,我国的红色旅游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红色旅游飞速发展的关键在于依法坚持和弘扬红色文化,从而激发红色资源强大的时代活力。英烈保护法坚持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弘扬民族精神的红色文化内核,已经成为新时代红色旅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英烈保护法为红色资源活态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红色资源是见证英烈事迹和传承英烈精神的“活化石”。挖掘好、阐释好红色资源的文化内涵,保护好、利用好红色资源是红色旅游发展的“根本大计”。英烈保护法为激活红色资源活力提供了规范依据。该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要求加强对英烈遗骸、遗物和史料的收集、保护、研究和陈列展示,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革命老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此外,为了进一步落实英烈保护法关于红色资源保护开发的相关要求,各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结合本地的红色资源分布、完损、保护、开发等实际状况,相继出台了加强英烈纪念设施等红色资源保护开发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有效促进和完善了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如2019年9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2020年7月,江西省吉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吉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对与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有关的旧址、遗址、遗迹、实物和纪念设施等红色遗存进行保护;2020年11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2021年7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对全省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形成的有关遗址、旧址、遗物、英烈纪念设施或场所等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活动予以规范;2021年12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江苏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对省内英烈纪念设施的建设、保护、管理和运用予以全面规定。

二、英烈保护法为红色设施高效运营注入持久活力

英烈纪念设施是保护传承英烈精神的重要载体和资源,也是红色旅游中社会公众学习英烈英勇事迹、悼念缅怀英烈的重要场所。这种红色设施应当由党委宣传部门还是文化和旅游部门或者是文物部门来行使管理权,以及如何行使管理权曾一度成为红色旅游资源开发中的难题。英烈保护法明确英烈纪念设施等法律地位,配套法律法规细化了相关运行管理规定,为英烈纪念设施管理开发等畅通了体制机制,从而为高效利用注入持久运营活力。如英烈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明确了英烈纪念设施的法律地位及国家保护的义务。同时,该法还明确了政府在英烈纪念设施保护中的法律责任,要求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英烈纪念设施保护予以财政补助。为配合英烈保护法的实施,新修订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还对英烈纪念设施保护的主体、保护措施、规划建设、维护利用、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大大增强了英烈纪念设施保护利用的运营动力。

三、英烈保护法为纪念行为制定行为规范

纪念仪式是传播主流价值、增强人们认同感和归属感的重要手段。红色旅游参与者通过参与纪念仪式,置身于特定历史事实的时空场景之中,唤醒共享的历史记忆,对强化集体认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爱国精神具有重要的指向作用。在英烈纪念活动中,纪念行为的规范性、完整性对于持续营造尊崇、缅怀英烈的情感空间和庄重氛围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英烈保护法对规范英烈纪念行为高度重视,并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英烈纪念仪式及其制度。该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地开展祭扫活动。”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英雄烈士保护法关于英烈纪念仪式的规定,新修订的《烈士公祭办法》确定了公祭活动的主管部门,规范了群众性纪念缅怀活动,细化了公祭仪式的仪程、着装、默哀、瞻仰等细节,增强了英烈纪念仪式可操作性。英烈保护法关于英烈纪念仪式的规定促进了地方相关立法的生成,如2018年10月,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重点对公祭活动的礼仪规范作了规定,保障公祭活动的规范有序、庄严肃穆。

四、英烈保护法为红色文化传播拓展空间和丰富形式

如何使红色文化具备吸引力,让红色资源活起来、动起来,需要丰富红色资源传播媒介和宣传形式,在年轻人以及家庭游客中营造红色旅游的社会新风尚。英烈保护法将对英烈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入法治框架予以统筹安排,体现了从顶层设计引领红色旅游文明新风尚的良好价值取向,是传承红色基因、强化国家认同和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举措。例如英烈保护法规定了英烈事迹和精神宣传教育的国家义务,其中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国家(政府)应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传、教育的职责义务。又如,英烈保护法强化了教育、宣传、文化、网信等部门在英烈事迹和精神宣传教育上的法定责任,具体表现为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内容。再如,英烈保护法为公民、社会组织有序规范参与英烈事迹和精神宣传提供空间,第二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一定的方式参与英烈事迹和精神宣讲,并相应享受税收优惠。

为推动红色旅游的进一步高质量发展,要继续坚持英烈保护法各项规定,坚守红色底色,更好地适应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大众化、常态化要求,更好发挥英烈保护法顶层设计的带动作用和多重功能,增强红色旅游感染力,彰显红色旅游独特价值和魅力,引导红色旅游成为社会文明新风尚,推动红色旅游发展中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同发展。(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杨清望)

编辑:丁月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