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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01-25 10:30:00 来源:中国人大网 -标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贵州、云南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并就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农村部等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司法部、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021年1月13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对动物防疫法作出修改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中,明确将动物疫病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作为动物疫病分类的依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这一款作出修改,分别将动物疫病对人和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严重危害”“危害”,以及造成“重大”“较大”“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作为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的划分依据。

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实践中,在有的地方,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存在弱化的情况,不利于动物防疫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本法中对稳定基层防疫机构队伍提出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一款中增加相应规定。

三、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进一步强化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分区防控及相关监督措施,保证动物防疫工作效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一是,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基层政府做好强制免疫相关工作。二是,增加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对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的规定。三是,增加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的维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四是,增加对动物疫病实施分区防控,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跨区域调运等措施的规定。

四、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强化养犬管理,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中增加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基层政府应当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防疫管理工作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养犬管理的职责主要在地方,且各地情况不同,建议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

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相关检疫规范的缺失,是当前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的一个短板,建议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中增加相应规定。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建议,适当放宽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增加相应规定。

七、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动物防疫工作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建议充实这方面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鼓励和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动物诊疗机构、有关企业等开展动物防疫、提供防疫服务。

八、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部分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提高罚款数额,增加吊销相关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2021年1月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以现场和网络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基层立法联系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养殖企业等,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维护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对动物防疫法作出修改十分必要、及时。修订草案针对我国动物防疫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落实各方面的动物防疫责任,完善疫病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等制度,强化动物防疫工作的支持和保障措施,针对性、可行性较强。修订草案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通过实施。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有的意见已经采纳。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月20日

编辑: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