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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 邹善卿: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

2025-10-29 07:00: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今年5月20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支持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为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这部法律,法治日报社联合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开展“‘书·法’系列活动之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活动。

2020年7月11日,由法治日报社主办、法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书·法”活动旨在为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多开一点脑洞、多花一点心思、多出一点力量、多作一点贡献,引领和推动更多的人拿起笔来学法、写法,在不断“书·法”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先后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19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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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邹善卿,河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