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冀弘、王文霞代理的一起遗嘱继承纠纷中,面对女儿(化名车小妹)白纸黑字将全部遗产留给母亲(化名路女士),而父亲(化名车先生)没有分得一分财产。对于这种情况,车先生聘请高冀弘律师进行解决。
案情简介
车先生与路女士早年离婚,女儿车小妹随母亲生活。2024年6月,车小妹不幸病逝。此前,车先生与路女士双方曾共同办理继承公证(针对存款),确认车小妹无遗嘱并平分其银行存款。然而一个月后,路女士手持车小妹的“自书遗嘱”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单独继承女儿名下价值近300万元的房产。车先生遂委托家理高律师寻求法律救济。
办案经过
难点一:遗嘱形式完备,推翻难度极高
车小妹亲笔书写并签名的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之规定。
高冀弘律师团队敏锐聚焦车小妹的特殊健康状况。团队调取尘封多年的病历:车小妹早年即被诊断为脑部疾病,出现书写障碍;后经专业机构韦氏智力测验显示智力缺损;更被评定为肢体二级残疾。层层证据形成完整链条,直指核心矛盾——一个肢体残疾、智力缺损者,能否清晰表达复杂财产处分意愿?
难点二:医学认定模糊,法律定性存疑
医院未在病历中直接标注行为能力状态。对方坚称“能写字即有能力立遗嘱”。
律师双管齐下:一方面,将神经心理报告、智力测验说明、多年诊断书进行专业整合,向法庭阐释其认知能力与身体状态对真实意思表示的影响;另一方面,调取车先生银行流水,发现其持续向女儿转账医药费的记录,有力反驳了遗嘱中“极少来往”的陈述,揭露了遗嘱内容可能被操控的重大疑点。
难点三:诉讼风险突出,判决结果难料
司法鉴定因被继承人死亡无法进行,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高冀弘律师在庭审中出示详尽的病历、残疾证明及持续汇款凭证,当庭质疑遗嘱形成的真实性与车小妹的行为能力。
案件结果
面对健康档案与资金往来记录,路女士最终接受调解。房产仍归路女士所有,但其当庭支付车先生补偿款120万元。这一结果不仅在经济上远超车先生可能的法定继承份额,也通过调解书为车先生正名,他从未放弃过生病的女儿。
家理律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本案中,判定遗嘱效力需穿透表象,结合医学证据综合审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能力。形式合法的遗嘱未必反映真实意愿。律师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健康记录、经济供养证明)有力质疑了遗嘱的合法性,并在司法鉴定不能的情况下,凭借专业预判和谈判技巧,运用调解策略最大化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与尊严,避免了亲情的彻底撕裂。
本案警示特殊群体家庭应重视亲属行为能力的认定与监护安排,从源头防范纠纷。对于被指“失职”的亲属,日常注意保存抚养、照料、经济支持的证据至关重要。当面对一份存疑的遗嘱,应立即收集被继承人健康档案、资金往来等反证,把握黄金取证期。
(本文作者为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