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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归谁?律师:一切以对婚生子女关怀保护为基础

2025-05-28 16:51:14 来源:法治网 -标准+

□ 汪胜兰 刘子钰

汪胜兰 家理律师事务所

刘子钰 家理律师事务所

1、案情介绍

被告尹某(女方,化名)系我方委托人。原告苏某(男方,化名)与被告尹某婚后育有一子,现就读于排名极为靠前的私立学校。双方婚姻无原则性过错,因感情破裂选择结束婚姻关系。面对当下普遍存在的教育压力,双方产生了极大的矛盾。被告尹某一直全力辅导孩子课业,希望孩子在健康快乐成长的大前提下,跟上学习进度、对自己负责。但原告苏某认为,应该完全、充分尊重孩子爱玩耍的天性,对被告尹某的教育理念不认同、不接受。双方就抚养问题引发极大争议。原告苏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同时一并处理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因孩子年满八周岁,人民法院在正式开庭前即对孩子意愿进行了询问。婚生子表述为希望未来和原告苏某一起共同生活。尹某坚持离婚,但孩子的表述与尹某预期完全相反。

2、办案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孩子的表述让尹某在争取抚养权上陷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在此种机会渺茫的情况下,该如何向法官、向对方充分展现出尹某抚养的优势?

本案后续诉讼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经过尹某与婚生子平和沟通,了解到孩子当庭表述本意为认为选择原告后苏某就会回归家庭和被告一起陪伴自己,通过该方式父母可以不离婚。虽然子女表述在法院判决子女抚养归属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但在婚生子基于错误理解作出表述的情况下,应当重新询问孩子意愿,且同时注重孩子真实生活状态,以真正“一切最有利于孩子个人成长”为优先和侧重。二、原告苏某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孩子,而尹某熟知婚生子一切生活习惯、共同生活状态稳定的事实。尹某积极与苏某进行沟通谈判,力争在双方争取抚养权状态下寻求最为和谐且适合的方案。

经过多番协调努力下,最终苏某尹某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愿意配合共同抚养婚生子,就财产达成平和、全面的处理意见。

3、情理与法理的分析

离婚案件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子女抚养问题更是承载夫妻双方甚至包括双方父母等数代人的情感链接。从法理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公民婚姻自由,在离婚中保护未成年子女权利,听取年满八周岁子女对于抚养权的意愿,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情理上讲,夫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子女抚养的归属与责任,其中涉及的人文情感均无法仅凭言语和规定涵盖。本案中,苏某尹某无婚姻过错类原则性问题,最终双方仍是均选择了解除婚姻。在孩子教育上,或存在相互认为对方严苛过度/过于纵容的理念天壤之别,但在一切基于对婚生子关怀保护的基础上,双方仍应理性看待、友好协商。纵然婚姻解除,双方最终在子女轮流抚养和友好分割财产上的一致意愿,也将离婚给双方当事人、子女甚至双方家庭的伤害降到最低。

(本文作者为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