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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之共同遗嘱判例研究

2023-10-08 16:32:52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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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共同遗嘱又称联合遗嘱、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多数设立于夫妻间。目前我国民法典仍然对共同遗嘱缺乏明确的具体规范,但也未排除共同遗嘱的有效性。

作为实践中常见的遗嘱纠纷类型,共同遗嘱的司法裁判尺度尚未统一。本文通过分析近年来多份继承纠纷判例中的法官判决观点,梳理实践中共同遗嘱的常见问题。

民法典中没有关于共同遗嘱的具体法律规范。但从民法典对各类有名遗嘱的形式规定可知,遗嘱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在已有的法院判例中,既有将共同遗嘱作为统一整体审查的,也有将其分开审查的。以下是相关判例展示:

一、整体审查:

(一)由夫妻二人共同作出意思表示,一人书写并签名,另一人签名:

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从内容上体现出两位立遗嘱人的共同意愿,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

虽然案涉遗嘱通篇字体明显为同一人执笔书写,另一方签字确认,但该形式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中H通过签字署名的方式已经表达了对遗嘱内容的认可,符合共同遗嘱的合意性质,在无相应证据证明H存在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相应认知水平等情况下,应当对该共同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定。虽然遗嘱年月日处仅由L一人书写,H并未书写,但该情况并不影响共同遗嘱中对二人真实意思的判断,不应当成为否认其效力的依据。

(二)由夫妻二人共同作出意思表示,一人书写并签名,另一人捺印:

案涉遗嘱是由被继承人C执笔并签名、被继承人S捺印,遗嘱执行人G、F签名,可以认定该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已经成就,是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共同处分的财产系其共同共有、其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案涉遗嘱中被继承人S虽未签名,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案涉遗嘱属私文书证,综合本案全部事实,可以认定被继承人S在案涉遗嘱中捺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这一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

(三)根据遗嘱内容认定:

根据遗嘱的全文及“夫妻一方死亡”、“双双死亡后”等文字的含义,应认定是H与Z共同作出意思表示的遗嘱,属于其两人的共同遗嘱。

(四)从夫妻二人书写内容从自书遗嘱角度审查:

遗嘱从内容上应认定L和Y基于处分涉诉房屋的共同意思表示订立了一份夫妻共同遗嘱,但L在签署日期时仅签署“年月”,未签署“日”,Y未签署日期,虽我国继承法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设立之遗嘱的形式要件未作相应的规定,但根据其他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本院认为,2015年5月遗嘱落款处L、Y均没有注明签署年月日,属于无效遗嘱。

二、分开审查:

从夫妻二人书写内容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两个角度审查:

相关法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一)经双方确认,2007遗嘱全部字迹均为L书写,对L来讲,该遗嘱为其自书;而相对于H来说,该遗嘱为代书遗嘱。该遗嘱中关于H的财产意愿,缺少见证人和代书人,在形式上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

(二)B与L共同订立了遗嘱,遗嘱由B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B书写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L只签名,未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故不认为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已经成就,对于L所订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该部分遗嘱无效。

本案的再审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B、L于2014年2月1日书写了共同遗嘱,共同遗嘱由B书写,并签名,注明日期,符合法定形式要件。L只在遗嘱上签名而未注明日期,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经鉴定,遗嘱中的签名为B、L本人书写。原审据此认定B所订立遗嘱有效,L所订立遗嘱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无效,并无不当。

针对以上案例所代表的情况,201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写道,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司法实践中往往还有夫妻二人共同订立遗嘱,一方去世后,在世一方对遗嘱实质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况。法院在认定此类型遗嘱时,既有认可在世一方遗嘱变更自由的观点,又有因保护后去世方的遗嘱自由但限制处分范围的观点。

上文《解答》中还提到,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但该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销、变更遗嘱行为违背该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共同遗嘱纠纷中需要着重关注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在实践中,案件事实往往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就实体法律问题而言,共同遗嘱纠纷中高频引用法条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等。

结语

在订立共同遗嘱时,应关注以下要点,确保共同遗嘱真实有效。

1.关注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确保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处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且意思表示真实。

2.确保遗嘱处分的是个人合法财产。

3.共同遗嘱属于夫妻双方作出的共同表意,在订立共同遗嘱过程中需要严格确保系双方共同订立遗嘱、遗嘱中均有双方的手写签字以及日期签署。

4.如果有见证人参加,需要遵循见证人参与见证的一般规范。(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作者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陈潇宇指导律师 曹子燕)

编辑:李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