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浅谈离婚案件判离与不判离的标准与情形

2023-08-29 15:41:46 来源:法治网
分享:
-标准+

实务中我们总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方觉得完全生活不下去了,想要离婚,另一方拒绝,无奈之下只能走诉讼离婚的道路。但是“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官判离与不判离有法律的评判标准,那么法官判离与不判离根据的理由是什么?实务中判决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又有哪些呢?

一、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条中明确给出了四种法定判离的情形,但如果不存在上述四种法定判离情形,实务中法官便要根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标准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二、判决准予离婚理由的情形以及认定

(一)出轨

在一般人看来,一方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出轨他人的行为,已经属于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理由。但从法律观点上来看,法条中其实并没有“出轨”这一概念的具体定义,也即并不是所有我们在社会生活中认为的出轨行为都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判离理由,民法典中只明确了出轨中比较严重的一种情形,即上述法条中所述的“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才属于法定的判离理由。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有的案例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了性行为,但法官不必然判离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虽然属于法定的判离理由,但是在实务中,该情形实难取证。因为在法律上,同居关系的认定,是需要形成稳定的居住关系,对于证据的完整性要求比较高。具体来讲,能够证明一方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同居住所小区里邻居以及保安的证言、经常规律性进出小区的视频或照片等。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这种情形的确属于法定判离理由中的一种,但需要注意,想要法院判决离婚,不只是需要对方实施过赌博、吸毒这样的恶劣行为,还需要达到“屡教不改”的程度。对应到实践中,至少需要抓到对方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证据,对于当事人来说亦非易事。一般来讲,能够认定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针对赌博或吸毒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相应文书

(三)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无论是从法条看还是在实务中,认定为家暴行为,都是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的。一般来讲,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暴行为,造成了对方轻伤以上的结果的,法院通常是会判决准予离婚的。

但在实务中,认定家暴行为的真正困难在于取证,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历家暴之后立刻报警或者做伤情鉴定的毕竟是少数。

(四)生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可见,夫妻双方之间,如果因为一方想生而另一方不想生育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也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属于法定的判离理由。但依据这一条请求判离,如何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

(五)违法犯罪

一方实施违反犯罪行为甚至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关于这一点,在实务中争议较大。因为一方实施违反犯罪行为并不是法定的判离理由,但如果对方实施的是猥亵、强奸等感情类的违法犯罪行为,且有确切证据足以证明的,实务中法官一般是会判决准予离婚的。

另外,精神疾病这种情形,并非法定的判离理由。在实务中,如果一方以该情形作为请求离婚的理由之一,法官可能会要求先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一方做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还可能以夫妻之间存在相互扶养的义务为由,判决不予离婚。

三、结语

在恋爱自由与婚姻自由的时代,法官判离与不判离最终仍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大的原则和标准,但“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的习俗观念所致,离婚对于很多人来说其实并没有达到完全的自主与自由。其实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搭建,感情消失,婚姻关系也就坍塌了,继续下去对两个人都是痛苦与折磨。用恩格斯的话做一个结尾:“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对方或对于社会都会成为幸事。”

(作者:家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苏欣钰指导律师 曹子燕)

编辑:李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