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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可否主张返还?

2023-08-04 16:29:53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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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第三者接受赠与的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定义。本文主要针对上述赠与合同的效力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赠与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民事主体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

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第三者接受赠与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亦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第三者因受赠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二、另一方可否主张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在夫妻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由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双方均无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亦无法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份额。

在唐某与孙某、王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孙某在与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某,最终法院认定孙某的赠与行为因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而无效,王某应将所取得的相应款项返还给唐某。由此可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可主张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三、离婚后可否主张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离婚后,对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另一方仍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返还。

在杨某与杜某、刘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杜某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刘某应当返还赠与款项,但因杨某与杜某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杨某仅可主张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对于杨某主张杜某、刘某应返还全部款项,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基础已经丧失,另一方仅可就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主张返还。

在尤某与蔡某、何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蔡某在与尤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何某同居并育有非婚生子女,存在重大过错,法院认定蔡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何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在综合考虑过错的基础上,对于尤某要求何某返还60%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返还财产份额时可能会综合考虑赠与方的过错情况,但对于过错的认定一般较为严格。

结语

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第三者接受赠与的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应认定为无效,因赠与取得的财产也应予以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提起诉讼可就全部赠与财产主张返还,离婚后提起诉讼只能就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主张返还。

(作者:常小乐 家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指导律师:曹子燕)

编辑:薛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