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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文雨浪: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2023-07-10 09:00: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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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2020年7月11日,在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指导下,由法治日报社主办、法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

“书·法”活动旨在为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多开一点脑洞、多花一点心思、多出一点力量、多做一点贡献,引领和推动更多的人拿起笔来学法、写法,在不断“书·法”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02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20周年,也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一周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靠法治力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推动安全生产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氛围,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后,法治日报社联合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中国应急管理报社,将笔端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文雨浪,湖南省岳阳市应急管理局干部,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岳阳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