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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收藏品等动产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

2023-07-04 16:41:5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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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的日渐丰富,收入水平的逐渐提高,除了不动产以及常见的车辆、存款、理财等权属明确的动产之外,越来越多的人持有一件或者数件如古玩字画、珠宝玉器、名烟名酒、名表等价值较高但不易分割的艺术品、收藏品。本文将从这类艺术品、收藏品的特点以及在离婚纠纷中处理的难点出发,探究对于这类动产财产的保护以及分割。

一、艺术品、收藏品的特点

在离婚纠纷中,通常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房产、车辆、存款、理财、股票、债券、养老保险个人缴存部分、公积金等,这些动产与不动产有一个共同点,即可以通过某种方式确定其权属。例如,房屋的房产证、可以看出存款余额的银行流水等,进而无论是协议离婚或是诉讼离婚,都可以很清晰地识别出可供分割的财产的范围。但是对于艺术品或者收藏品而言,通常没有一个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客观证明材料,证明艺术品或者收藏品的权属,部分艺术品、收藏品可能有收藏证书,但其中也仅仅将艺术品的基本信息、材质鉴定等进行了注明,并未明确写明艺术品、收藏品的归属,其用途仅为证明艺术品或者收藏品等的真伪。由此可以看出艺术品、收藏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第一个特点,即权属不明。

对于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其现价值的认定较为容易,例如,房屋的现价值可以参考近期相似房屋的成交价、车辆的现价值可以参考折旧情况与市场价,夫妻双方只需要进行简单的咨询,即可获悉大致的现价值,即使双方无法就现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也存在非常成熟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至于基于银行的存款、理财、股票债券等的现价值更是可以直观地显示出来。而针对艺术品、收藏品,首先,其价值受各类因素影响,市场中同类商品的数量、商品的完整程度、商品的保存方式都会对收藏品、艺术品的价值产生极大影响,同时其价值还受市场波动的影响。总体看来,艺术品、收藏品的价值浮动比较大,且难以预测;其次,其价值通常是通过专家鉴定的方式确定,不同人可能存在不同的观点;再次,艺术品、收藏品与藏家之间存在一定的情感联结,也会影响双方对于此类财产价值的判断;最后,我们常描述艺术品或者收藏品有价无市,艺术品或者收藏品的价值本身就比较难确定,同时还存在空有价值,没有市场,没有消费者,无法变现的可能。这也是艺术品、收藏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第二个特点,即价值难以确定。

二、艺术品、收藏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难点

基于艺术品、收藏品权属不明、价值难以确定的特点,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分割的过程中存在几个难点。

其一,由于艺术品、收藏品难以明确其权属,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时候,主张分割艺术品、收藏品的一方,很难举证证明上述财产的存在。通常情况下,主张分割的一方会列出一份要求分割的财产的清单,其中列明要求分割的艺术品、收藏品的名称,但仅凭借一份单方形成的清单,无法证明所列财产实际存在,即使同时提交照片,对方也很可能辩称现下不存在这些财产,导致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这些财产,也就很难进行处理。

其二,由于无法明确是否存在艺术品、收藏品这类财产,在离婚过程中,夫妻中实际控制这些艺术品、收藏品的一方很可能将这类财产转移或者隐匿,与前述情况类似,另一方也难以证明曾经存在这类财产,更无法证明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导致夫妻共同财产价值减损,可分割的利益减少。

其三,若双方无法就艺术品、收藏品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也很难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其价值,或者即使确定了价值,夫妻双方对于艺术品、收藏品的认识不同,也可能不认可确定的价值,最终也会导致无法针对这类财产进行分割。

可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艺术品、收藏品存在证明存在难,转移、隐匿易,确定价值难这几个处理上的难点,最终会导致无法保障相应的权益。

三、法院对于艺术品、收藏品的处理方式

如果双方针对艺术品、收藏品等财产是否存在及其价值、分割方式已经达成一致的,法院予以认可。

针对是否客观存在的问题,一方主张分割艺术品、收藏品的,应当举证证明该财产客观存在,如果无法举证证明,法院可能不予处理,双方只能另行解决。部分法院会针对艺术品、收藏品等动产进行现场勘验,制作财产清单,再经由双方确认,明确哪些属于应当分割的财产,但若其中一方不同意勘验,或者不申请勘验现场,法院无权直接到现场进行勘验,也就无法针对此类财产进行处理。同理,如果一方主张分割艺术品、收藏品等,但另一方主张该财产已经不存在,或者一方主张财产由另一方掌握,但是另一方予以否认的,若提出主张一方无法证明财产客观存在,法院可能也不会支持其主张。

针对财产价值问题,双方未能就离婚时的价值达成一致,且一方明确表示不申请评估,法院会认为不宜分割,只能在确定价值后另行处理。

可见,法院在处理艺术品、收藏品等财产时,会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进行考量。首先考虑该财产是否客观存在,其次考虑存在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接着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最终根据确定的价值按照一定的比例酌情进行分割。

四、艺术品、收藏品等财产的保护

无论是基于喜好还是基于升值潜力,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持有艺术品、收藏品这一类的动产,考虑到在离婚纠纷中针对艺术品、收藏品进行处理的难点,在持有这类财产的过程中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保护,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第一,在取得艺术品或者收藏品时,留存相应的记录。取得财产时的记录,如票据、证书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曾经持有过该财产,并且其中显示的取得该财产时的价值,也可以作为确定现价值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充分了解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夫妻中可能有一方对于艺术品、收藏品兴趣深厚,对其价值、品类如数家珍,同时也实际控制这些财产,而另一方由于缺少了解,对于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一问三不知,这在离婚诉讼中就存在极大的风险。夫妻双方通过定期盘点家中艺术品、收藏品的类目、数量、价值,制作相应的清单,拍摄照片、录制视频,有必要的也可以针对上述财产进行公证,明确家中财产情况,了解相关财产的现价值。此种做法并不意味着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开始为离婚做准备,反而是保障双方之间的财产公开,维护双方之间的信用基础,避免因单方进行价值较大的支出而产生的感情问题。当然,此种方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

第三,充分了解艺术品、收藏品自身的属性。艺术品与收藏品,是一种极易发生价值减损的财产,保存方式、储存条件等都会对其价值产生极大影响。因此夫妻双方在持有这类财产的过程中,应当对其进行充分了解,最大程度地保障其价值,防止夫妻共同财产减损、灭失。

第四,如果双方已经开始协商离婚事宜,针对艺术品、收藏品这类财产,可以双方协商解决,此种方式能够同时顾及价值因素与情感因素,能够较为高效地解决这类财产的分割问题。

第五,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对簿公堂,且主张分割一方无法就艺术品、收藏品等的存在提供充足的证据,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现场勘验,法院若认为有必要,会进行勘验,列明清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举证不能的问题。

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精神需求和欣赏水平在逐渐提升,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艺术品、收藏品等财产的分割以及保护尚在起步阶段,仍需要在实务中不断摸索,在理论上不断论证,以期能够对其进行充分的保护。

作者:全荃家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编辑:李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