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2020年7月11日,在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指导下,由法治日报社主办、法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
“书·法”活动旨在为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多开一点脑洞、多花一点心思、多出一点力量、多做一点贡献,引领和推动更多的人拿起笔来学法、写法,在不断“书·法”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02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20周年,也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一周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靠法治力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推动安全生产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氛围,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后,法治日报社联合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中国应急管理报社,将笔端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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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的规定。本条在本次修改时对相关处罚的比例作了较大调整,总体上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违法成本,促使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本条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有两个条件,一是其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罚款采取以上一年年收入为基准的比例罚,是行政处罚“罚过相当”原则的重要体现。
吴学海,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二级巡视员,安徽省直机关书画家协会副秘书长,安徽省书法家协会会员,安徽省摄影家协会会员。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