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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刘庆南: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2023-06-26 09:00: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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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2020年7月11日,在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指导下,由法治日报社主办、法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

“书·法”活动旨在为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多开一点脑洞、多花一点心思、多出一点力量、多做一点贡献,引领和推动更多的人拿起笔来学法、写法,在不断“书·法”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02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20周年,也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一周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靠法治力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推动安全生产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氛围,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后,法治日报社联合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中国应急管理报社,将笔端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投入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构成本条的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客观表现为由于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例如编制财务预算时扣减或者取消安全生产专项费用,采购安全生产设备资金拨付不及时等,从而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结合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进行判断。例如注册安全工程师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估结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整改通知、特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验收审查结果等。如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或者负面评价的,应当认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刘庆南,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高级顾问,北京书法家协会会员,北京娄底企业商会书画院院长,中国传媒大学美术传播研究所中国书法研究员。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