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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2023-04-06 16:43:2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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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家庭暴力在近年的婚姻家事案件中一直是一个引人关注的现象,实践中不断有相关案件发生。如果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引发刑事案件,给当事人留下难以弥补的伤害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在涉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也成了双方离婚纠纷争议的焦点之一。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是否能获得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意愿在抚养权归属认定中的影响有多大?经济因素对孩子抚养权归属认定的影响有多大?本文将整理有关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规则,对以上问题做出回应。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夫妻间中的家暴行为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类:一是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二是精神暴力:如经常性谩骂、恐吓、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对受害者实施的精神方面的暴力行为等。

二、涉暴力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可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民法典规定的确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主要原则。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人身侵害行为,未成年子女在有家庭暴力的环境中生活,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心理创伤,亲眼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

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该方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特殊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一般不宜判决由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三)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五条

1.《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六十三条:加害方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习得性等特点,在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案件中,如果双方对由谁直接抚养子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由受害人直接抚养。

不能直接认定家庭暴力,但根据间接证据,结合双方在法庭上的表现、评估报告或专家意见,法官通过自由心证,断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性非常大的,一般情况下,可以判决由受害方直接抚养子女。

有证据证明一方不仅实施家庭暴力,而且还伴有赌博、酗酒、吸毒恶习的,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2.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六十五条: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人民法院在判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前,应当依法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因素:(1) 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认知水平的发展还不成熟,不能正确判断什么对自己最有利;(2) 未成年子女害怕、怨恨但同时又依恋加害人;(3) 强者(权威)崇拜。

审理指南认为,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由受害人直接抚养。但受害人自身没有基本的生活来源保障,或者患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疾病的除外。因此,法官会在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真正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判决。

三、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解及适用

综合以上法律条文及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确定孩子抚养权要依据的最大原则就是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一)什么是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原则,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性格、身体状况、经济实力等因素,确定由父母哪一方抚养孩子,最有利于孩子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健全,对孩子的未来成长更为有利的原则。

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一般不适宜直接抚养孩子,这是因为,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其心理和性格在某些程度都会有所欠缺。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极有可能将怒火转移到未成年子女身上,对其进行不合理的打骂和训诫。同时,为防止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也不应由施暴方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子女与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长期生活,耳濡目染,难免会习得其暴戾的脾性和习惯,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性格发展和健全人格的养成。

(二) 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仅供参考,不是决定因素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在判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前,应当依法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其仍然是未成年人,其心智仍尚未成熟,没有办法独立的做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决定,因此需要获得他人的辅助进行判断。同时,结合《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确定抚养权的决定因素。

(三)经济实力很重要,但不是决定性因素

如在宋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一案中,法院的观点是经济能力不是衡量家长中哪一方更具备抚养能力的决定性因素,更应考虑谁更能给子女以细心的关爱照顾,更能给孩子营造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因此,在涉及家庭暴力离婚的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由于情绪不稳定,有暴力倾向,极有可能无法给未成年子女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因此,对于抚养权的确定,经济实力很重要,但不是决定性因素。

综上,依据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在没有特殊情形的情况下,一般无法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属于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一方。

作者: 刘雨薇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编辑:莫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