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6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举办。论坛主题为“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联合主办,4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交流观点、碰撞思想、提升认识,运用法治智慧掀起了一场“头脑风暴”。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的形式进行,在线实时收看达4.5万余人次。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主任阚吉峰在论坛上就笔录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与辩护应对浅谈学习体会。
笔录证据既包括侦查人员就其侦查过程所作的书面陈述,也包含在侦查过程中收集掌握的被追诉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及物证提取等有关量刑情节、侦查程序的相关信息,需要向法庭提供相关的笔录证言。侦查人员就其所目击的案件事实,一般通过提交情况说明、抓捕经过、破案经过等方式提交证言。
目前来看,笔录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究其原因,既有立法层面的原因,也有司法上的问题。首先,要厘清笔录证据的理论分类与笔录证据的证据功能。
笔录证据的理论分类与笔录证据的证据功能
笔录证据的理论分类。有学者根据笔录证据的功能将笔录证据进行了理论分类。第一,说明性笔录证据。说明性笔录证据是指侦查机关为了说明证据的特征而制作的笔录证据,包括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第二,确认性笔录证据。确认性笔录证据是指具备确认功能的笔录证据,是为了确认某人或物品是否为辨认人所目睹的人或物品,具体指辨认笔录。第三,行为性笔录证据。行为性笔录证据是指记录了侦查行为,而未记录案件事实的笔录证据,具体包括搜查、查封、扣押、提取笔录。
作为证据体系的组成部分,笔录类证据发挥着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而且笔录类证据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笔录证据的内容来看,笔录证据具有证实案件实体事实与程序事实的双重功能:第一,在证实案件实体方面,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该类笔录也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体现了笔录证据对实质证据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第二,在证实案件程序方面,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可以证明物证、书证的来源与收集程序,这类笔录类证据发挥着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功能。
笔录证据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笔录证据存在未基于不同类型区分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的问题。由于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的证明对象不同,故而建议对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进行区分,适用不同的证据标准。区分的理由有两点:第一,实质证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应当适用严格的证据标准;第二,辅助证据用于证明程序事实,仅关系到单个证据的证据资格。
细致探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发现对非法的言词证据与非法的实物证据的排除均没有将笔录证据纳入其中。
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辩方对笔录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并展开辩护应对。(崔珊珊)
编辑:胡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