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6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举办。论坛主题为“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联合主办,4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交流观点、碰撞思想、提升认识,运用法治智慧掀起了一场“头脑风暴”。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的形式进行,在线实时收看达4.5万余人次。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在论坛上发言时表示,本单元的主题是“‘少捕慎诉慎押’与刑事辩护”,“少捕慎诉慎押”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辩护全覆盖有利于辩护权的行使,特别是引导司法理念,而这种理念将推动辩护制度的发展和刑事辩护实际效果的实现。
“少捕慎诉慎押”作为一项刑事政策,传达的理念有利于刑事辩护。2022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并指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理念向诉讼前端有效传导”。我从实体法和辩护实务角度谈三点,“少捕慎诉慎押”引起刑事司法理念的谦抑性、实质解释出罪的应然性、刑事辩护方法的多样性。
刑事司法理念的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主要体现在立法领域。但是,刑罚毕竟是国家对公民适用的最严厉的措施,除恐怖主义犯罪外,刑法应该谨慎、谦抑地参与社会治理。“少捕慎诉慎押”,说明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和程度要尽量最小化。在刑事责任承担上,尽量选择较轻的刑事责任。樊崇义教授在发言中多次提到“慎刑”,这种我国古代的法制思想和现代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一脉相承。另外,“少捕慎诉慎押”要求面对侵害经济秩序、管理秩序、社会风尚法益时,动用刑罚需要特别小心谨慎。
所以,“少捕慎诉慎押”具有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双重意义,要宣传这项政策所彰显的谦抑性刑事司法理念。
实质解释出罪的应然性
2019年,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刑事案件工作制度,把坚持阶层犯罪论和客观判断优先的刑法方法论,坚持客观判断优先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优先于实质判断的刑法方法论写入案件办理制度。
罪刑法定要防止罪刑擅断、刑罚滥用,在形式上符合罪状要求的同时,还要考虑行为是否给法益带来实际损害,要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所以,应当坚持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统一,用形式解释入罪,实质解释出罪。行为成立犯罪必须侵害了法益或具有侵害法益的风险,欠缺实质法益侵害性时,没有被认定为犯罪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不仅要用实质解释论分析社会危害性,从而少捕、慎押,还要用实质解释的方法畅通出罪的渠道。
刑事辩护方法的多样性
为了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2022年9月,“两高两部”修订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辩护律师要采取一切合法的手段行使辩护权。
编辑:李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