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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研讨“内幕交易罪的认定要点与辩护策略”

第99期尚权刑辩沙龙在深圳举办

2022-05-16 17:38:0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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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第三期鹏城刑辩下午茶暨第99期尚权刑辩沙龙在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举办。本期沙龙的主题为“内幕交易罪的认定要点与辩护策略”,由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宇鹏主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洪伟担任主讲人,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楠楠、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斗木刑事团队负责人陈国庆、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自柱、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平、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田鹏担任与谈人。本期沙龙在尚权刑辩学院平台对外视频直播,线上实时收看近1200人次。

张宇鹏介绍了本期沙龙的背景,即法律规范与政策调整下内幕交易辩护工作的新变化。沙龙围绕“内幕交易罪的认定要点与辩护策略”主题,就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内幕信息的含义、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敏感期等一系列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进行探讨。

于洪伟从内幕信息特征、内幕信息敏感期、实行行为和主体四个方面系统阐释了内幕交易罪的认定要点,并提出相应的辩护策略。首先,他通过案例深入介绍了证券内幕信息的两个本质特征,即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和尚未公开。其次,他指出,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的关键在于确定“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同涉案主体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同,需区分情况、区别对待。随后,他通过梳理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相关规定,简要概述内幕交易犯罪的实行行为。再次,针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两类主体,他强调,“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要依据证据认定或证据推定两种情形分别判断。其中“依据证据推定”包含三个前提,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联、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和没有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最后,对于如何选择辩护策略的问题,他认为被告人态度系辩护基础,刑辩律师办理此类案件,除法律层面外,还需要做大量技术性工作,获取更多的数据支持,从而决定辩护策略。

张楠楠表示,新证券法的出台,细化了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扩大了内幕信息和知情人的范围,提升了对内幕交易的惩罚力度。她基于近五年内幕交易案件的数据分析,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分享了内幕交易罪的辩护思路。

陈国庆认为,内幕交易罪除了具备行政违法的基本事实外,还要加上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才构成刑事犯罪,基于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不同,应对两者予以严格区分。辩护律师应从交易主体是否适格、敏感期是否准确、违法所得认定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实证性质证。

张自柱结合自身办案经验,针对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认定标准、内幕信息敏感期的形成时间、被动获悉内幕信息人员的界定等实务疑难点进行深入探讨,分享了深圳地区办理内幕交易案件的一些惯例。

刘平重点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他认为,该条规定的四个出罪要点系内幕交易罪无罪辩护的重要辩点。刑辩律师在办理推定型内幕交易案件时,可运用逆向思维进行反推。

田鹏认为,内幕交易案件作为典型的行刑交叉案件,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辩护律师办理内幕交易犯罪具有借鉴意义。在研究学习我国法律的同时,刑辩律师可研究国外立法和判例。辩护人可以从侦查学视角,逆向思考辩护核心突破口。

随后,以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刘书硕为代表的青年律师现场进行发言提问。本期沙龙通过嘉宾的观点交流和思想碰撞,深化了与会人员对“内幕交易罪认定要点与辩护策略”相关问题的思考,达到了预期效果。(崔珊珊)

编辑:胡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