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王良辰
本该归属企业的外贸订单,被业务员以“兄弟公司”“新工厂”之名暗中转给竞争对手,长达五年的“飞单”行为,最终让这名“内鬼”付出了法律代价。2月22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林某某侵犯商业秘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判决生效,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2022年初,临海某灯饰有限公司负责人屈某发现异常,几位合作多年的国外老客户订单量大幅锐减,部分甚至彻底中断合作。起初公司以为是市场波动所致。直到某次某国外客户向该公司转账,款项备注却指向其他公司。工作人员查验账目发现,公司并无对应订单,顺着这一线索核查,才发现这些流失的订单悉数流向了本地规模更小的同行乙公司和丙公司。该公司随即展开内部调查,结果令人震惊,牵线搭桥的竟是公司业务员林某某。
时间拉回2017年,作为公司业务骨干的林某某,掌握着企业多年积累的核心商业资源——国外客户的产品需求、样品参数、报价单等信息。这些信息是公司历经多年参加广交会、反复与客户谈判磨合得来的“家底”,公司不仅专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林某某本人也签署过相关保密承诺。
面对利益诱惑,林某某背弃保密义务,开始“靠山吃山”。她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客户信息、报价策略等核心商业秘密私下提供给乙、丙两家公司。为掩人耳目,她向国外客户编造谎言,声称乙、丙公司是本公司的“兄弟公司”“新工厂”,不仅有价格优惠,产能也更为充足。客户信以为真,原本的订单就此悄然流失。
订单转手,林某某也从中获取了巨额利益。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官何程雯审查资金流水时发现,乙公司会定期向林某某个人账户转账。经查,2017年至2022年五年间,林某某仅从乙公司一处就收取提成至少10万元。而在她的个人“创收”背后,是原公司贸易订单大量流失、销售利润遭受重大损失的沉重代价。办案检察官严灵光指出,林某某先泄露商业秘密帮助竞争对手抢夺订单,再非法收受好处费,两步行为环环相扣,每一步都触碰了法律红线。
案件移送临海检察机关后,林某某起初还辩解,自己只是“介绍客户,赚点介绍费”,但涉案的国外客户订单信息,是企业投入大量成本开拓、长期维护形成的,包含客户特定时期的产品规格、型号、预期价格等独有内容,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加之公司有保密培训记录、林某某签署的聘用协议书中的保密条款,其行为的违法性毋庸置疑。
检察官严灵光逐一出示相关证据,包括公司的保密培训记录、林某某入职时签署的含保密条款的聘用协议书,以及她向客户谎称“兄弟公司”的聊天记录。在完整的证据链面前,林某某的辩解苍白无力。2023年7月,林某某被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2024年7月临海检察机关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经全面审查,临海检察机关认定,林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向竞争对手提供公司商业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订单提成”,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法院对其两罪并罚,作出前述判决,林某某也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罚。
临海检察机关在受理该案的同时,便将追赃挽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贯穿办案全过程,通过与林某某及其家属反复沟通,最终为受害企业追回全额200余万元经济损失。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企业涉密岗位监管漏洞,临海检察机关还向该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发放风险提示单和宣传手册,引导企业健全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完善员工履职监督机制,加强对涉密岗位的日常巡查和离职审查,推动行业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堵塞行业监管漏洞。
严灵光介绍,员工在工作中掌握的客户资料、报价、交易信息等,很多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私自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通过“飞单”谋取私利,不仅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更可能面临刑事追责。而对于企业来说,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就必须筑牢知识产权“防火墙”,健全制度、堵塞漏洞、明晰底线,切实守护好自身的核心资产。职场有底线,切莫因小失大,以身试法终将付出惨痛代价。
编辑:梁梦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