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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为赌博网站做代理构成开设赌场罪

2025-11-24 16:03:3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 张建国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直接控制参赌人员进入权限并主导赌资流转高达430余万元,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起,被告人黄某担任某赌博网站代理,为牟取高额“代理费”,积极发展多人参与网络赌博。参赌人员需通过黄某提供的密码登录网站,向其指定账户转账并由其代为充值积分,方可参与赌博。被告人林某在明知黄某从事开设赌场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微信账户供其收取部分赌资,并按照黄某要求将收到的赌资转移。 

经查,黄某共发展9名参赌人员,收取赌资累计达432万余元;林某则协助收取、支付其中5名参赌人员的部分赌资。2024年8月,林某被抓获归案,审理期间主动退赃15.8万元。同年9月,黄某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林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林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本案清晰地揭示,开设赌场罪不仅限于实体赌场经营。”承办法官指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通过提供网址、验证码及代为充值等方式,实际控制参赌权限与资金流转,其行为已超出普通参赌范畴,具备该罪所要求的组织性与经营性特征。 

编辑: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