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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龙井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2025-09-16 17:10:1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张美欣 通讯员 李玲 赵炜琪 

近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一起因酒桌口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尘埃落定。龙井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侵权人朴某向受害人刘某支付赔偿款三万余元。 

时间回溯至2022年4月,朴某与刘某的哥哥在龙井市某饭店就餐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刘某到场后,在劝说其兄离开饭店的过程中,与朴某发生肢体冲突。随后,朴某与刘某的哥哥一同前往店外,冲突进一步升级,双方撕扯并拳脚相向。事后,刘某向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朴某支付赔偿金三万余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明确案件关键:刘某在阻拦朴某外出与自己哥哥继续厮打的过程中,被朴某殴打面部,导致鼻部受伤。据此,法院认定朴某的侵权行为与刘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朴某应对刘某所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朴某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赔偿款三万余元;若朴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编辑:张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