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张秀 张丽华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狗咬狗”致损案,依法判决双方当事人按过错程度担责。
6月的一天,李某携带一只拉布拉多犬在所住小区散步时,遇到何某饲养的西施犬。两狗接触过程中,拉布拉多犬突然攻击西施犬,导致西施犬多处受伤。何某报警,两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8月,何某将李某诉至乌市头屯河区法院,要求其支付宠物医疗费7184元,赔偿交通费及误工费等4000余元。
庭审中,何某向法院提交了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宠物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等证据。李某承认自家狗咬伤西施犬的事实,但对赔偿金额有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提交的证据可证实其为治疗西施犬实际支出7184元。李某作为拉布拉多犬饲养人,遛狗时未拴牵引带,未尽到管理义务,是导致西施犬受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法院认为,宠物在法律上属于“特殊财产”,其损害赔偿仅限于直接财产损失,如医疗费、丧葬费等;交通费、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适用于自然人受伤的情形。故何某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向何某支付7184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编辑:李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