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彭飞 通讯员 王付增
“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社会共识。然而,仍有不少人存在误区,认为只有酒后驾驶机动车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有人为躲避检查,专门选择骑行电动车。殊不知,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导致严重事故发生,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2024年7月29日下午5时左右,河南省新蔡县核心商圈状元楼门前,发生一起惨烈交通事故。饮酒后的黄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载着朋友周某某自东向西行驶。他本应靠右行驶,却选择了逆行,与同样骑着二轮电动车正常行驶的赵某某发生碰撞。由于酒后骑行控制力下降,该事故直接导致周某某遭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酒精测试仪检测,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17.60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交警认定,黄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黄某某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存在自首情节,并且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并非只有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驾驶员,甚至是行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存在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恶意追逐、冲撞、别车等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同样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此外,交通肇事发生后,行为人要积极履行救助受害人的主动作为义务。如果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躲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造成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死亡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在定罪量刑时,被告人将面临加重刑罚责任。
编辑:冀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