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房佳伟 张焕
男子10年未到岗,被辞退时要求公司支付20万元赔偿金,能获支持吗?不久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1990年,王某进入某公司工作。2014年起,他因身体原因不再上班,公司未给王某发放工资,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及企业部分由王某转给公司,再由公司代为缴纳。2023年,公司出台方案,清理停薪留职人员,对符合返岗条件的人员下发《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正式办理返岗或辞职手续;对既未返岗又未辞职的人员,由公司办理辞退手续。其间,公司多次联系王某,要求其返岗或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于2024年1月2日通过微信向王某送达《限期返岗通知书》,告知他在当月28日前返岗上班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解除劳动关系,但王某均以身体不适等理由拒绝返岗,也未办理离职手续。
2024年2月10日,公司依据其制定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企业职工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的可直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同年6月14日,王某领取此证明书。随后,他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万元,被仲裁部门驳回。王某不服,向霍城垦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长期未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公司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24年2月。王某收到《限期返岗通知书》后既未回应也未返岗,连续旷工5日以上,公司依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作出解除决定,符合解除条件,不构成违法解除,故对王某主张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编辑:李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