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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利用平台漏洞窃取返利款超百万元

郑州自贸区检察精准定性促案件顺利办结

2024-04-09 17:23:3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 李艳阳

46岁的嫌疑人张某仅有小学文化程度,在某网络平台经营一家收入微薄的网店。2019年4月,他偶然发现平台系统漏洞,于是在该网络平台注册大量商家号,频繁操作虚假交易,提取平台返利款120万余元,用于购买房产及家庭日常消费。网络平台发现漏洞后,向张某提出退赔损失,张某拒不退还。

张某认为自己利用网络平台漏洞光明正大取得钱款,返利资金是网络平台支付到他账户中,并不是窃取来的,不属于犯罪行为。张某辩护人提交了关于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的辩护意见。

“我们的网络平台有独立的运行机制,后台没有实际审核者,不正常的返利漏洞被有心人利用后,才会产生这么严重的后果。”平台负责人说。

“是不当得利的民事纠纷?还是网络诈骗?或者是新型的网络盗窃?这起案件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定上存在极大争议,并且本案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手段新颖,证据采信困难。”反复研究卷宗后,河南省郑州自贸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罗超认为,摆在眼前的难题就是案件定性。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被反复交流研讨,在参考大量相关案例后,自贸区检察院认为,张某明知平台存在漏洞,故意增加注册商家号,在短时间内反复多次大量制造虚假交易,以此获得超额返利资金,充分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套取资金不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属于非法获利,且其行为是在案涉平台不明知也无法轻易察觉的情况下进行,因此其行为属于刑事犯罪。

“电子数据是新型互联网犯罪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不同于传统犯罪客观证据主要依赖于实体盗窃财物、盗窃工具等物证以及价值认定、销赃记录等书证。本案中,自贸区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采集、固定电子数据。”罗超说。

“我们对张某的交易信息进行专业审计,推演其非法获利的套现计算模式,计算结果与审计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在案证据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准确认定张某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情节。”罗超介绍说,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其和同事对案件电子数据提交方式及证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细致分类梳理,从海量杂糅的数据信息中,根据交易、返利、提现三个操作环节,准确甄别与本案犯罪行为有关联性的虚假交易记录以及与其相关的返利、提现记录,最终认定该案系违背被害人意志的主动获取型犯罪,属于“秘密窃取”,依法应认定为盗窃罪。

庭审过程中,罗超运用视频动画对本案网络盗窃犯罪过程进行了清晰的展示,并通过PPT等多媒体方式对在案证据尤其是电子数据进行了详细的演示,张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一审法院最终全面采纳公诉人意见,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张某在现实中无法轻易盗窃100多万元财物,但是在网络空间,敲键盘、点击鼠标就能瞬间完成一系列的操作活动。”罗超说,案件判决后,为了打击和预防新型网络犯罪,自贸区检察院向相关部门以及互联网企业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相关机构建立健全网络平台监管制度,并以案说法进行专项普法宣传,积极推动“治罪”与“治理”并重,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编辑:张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