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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捕期间非法捕捞野生鮰鱼

​江苏镇江润州:鱼贩子、捕捞者被判刑并赔偿生态损害

2024-03-12 17:29:56 来源:​检察日报 -标准+

野生鮰鱼是长江水产三大珍品之一。生活在大江大河的激流乱石中和10米以上深度水域的野生鮰鱼,肉质鲜嫩,营养丰富,在水产品市场上一直深受欢迎。彭某等3人从中看到“商机”,竟在长江十年禁捕期间利用超声波设备非法捕捞野生鮰鱼360余斤,卖给鱼贩子沈某。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彭某等4人自愿赔偿长江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损害62.01万元,目前已经缴纳22.5万元。

31岁的彭某初中毕业后,就跟着父亲在江上做生意,后又开砂场,但生意惨淡。后来,彭某被孙某怂恿,跟孙某一起到江上捕鱼。捕鱼需要先垫资购买设备,他们手头钱不够,就拉来陈某一起入伙。最后,彭某出资24万元,孙某、陈某各出资8万元,共同购买了货船、小快艇、二手面包车等。此外,孙某拿出了自己以前购买的超声波捕鱼器,还花2500元买了一个二手探鱼器(声呐)。

2022年4月初,准备就绪的3人开始行动。经过几次捕捞,3人形成了明确分工:孙某负责驾驶小快艇到镇江扬中段夹江水域寻找鮰鱼窝。陈某负责用声呐探测水深,用超声波捕鱼器不断刺激目标水域里的鮰鱼。捕鱼器刺激十来分钟后,暂时昏迷的鮰鱼就会漂浮到水面,孙某再用网抄捞起,驾驶小快艇把鮰鱼送到岸边。彭某负责在岸上接应,并用面包车把鮰鱼拉走,陈某随车照看鮰鱼。平时,小快艇就藏匿在货船中,超声波捕鱼器等设备藏在货船船尾的生活区。

彭某等3人把捕捞来的野生鮰鱼卖给常年做水产生意的沈某。为逃避抓捕,彭某等3人先用黑卡电话联系沈某,商量好交易时间和现金结算方式,并不断变换交易地点。沈某取到野生鮰鱼后,再加价转卖。由于野生鮰鱼不愁销路,沈某经常催促彭某等3人去捕捞。

2022年6月7日晚上9点左右,彭某、陈某再次到镇江扬中段夹江水域捕捞鮰鱼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之后,孙某主动投案自首,沈某在家中被抓获。

2023年6月5日,该案被移送至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办理。经查,2022年4月至6月初,彭某等3人5次在镇江扬中段夹江水域非法捕捞野生鮰鱼,共计360余斤,售卖后非法获利3万余元。沈某倒卖后,非法获利近万元。

润州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彭某等3人在长江十年禁捕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沈某属于共同犯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不法事实,退还违法所得,还主动揭发他人不法事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几人的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长江水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依法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经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鮰鱼价值4.77万元。经估算,非法捕捞行为造成长江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共62.01万元。2023年8月,根据江苏省高级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管辖的规定,润州区检察院向江阴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彭某等3人连带赔偿长江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损害62.01万元,沈某对上述损害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年11月6日,江阴市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彭某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九个月,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与检察机关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协议,4人自愿承担赔偿责任,分两期支付62.01万元。

因彭某等3人未足额按协议赔偿,2024年1月5日,江阴市法院就未履行部分移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执行。截至2月20日,已有22.5万元赔偿款执行到位。(管莹 李春和 翁志娟)

编辑:孙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