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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时触电身亡,责任谁来担?

​湖北当阳:“检察监督+诉源治理”堵住民事纠纷背后的垂钓安全漏洞

2024-03-12 17:28:58 来源:​检察日报 -标准+

“安装防钓鱼触电警示牌120处,整治隐患30处,发放防触电宣传资料近2万份,有效预防了触电伤亡事件的发生……”近日,在湖北省当阳市防钓鱼触电攻坚会上,供电公司负责人向当阳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该公司防钓鱼触电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所取得的成效。而这一专项行动的开展,与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关系密切。

2020年5月,当阳市的朱某在钓鱼时因钓鱼线缠绕高压线而触电身亡。朱某遭受电击的高压线路,正是由鲍某、陈某夫妻二人因生产用电需要而申请架设的。

2020年6月,朱某的母亲将鲍某、陈某夫妻二人及供电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靠近高压线钓鱼存在高度风险,对于损害后果自行承担40%的责任;鲍某、陈某为事故段高压线产权人,且实际利用高压电力设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不能举证证明朱某的死亡系因其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形下,应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52万余元。

“事故发生的高压线离我们厂有200多米,既不是我们设计也不是我们修建,为什么要我们承担主要责任,赔偿这么多钱?”2022年8月,鲍某、陈某满脸愁容地到宜昌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认真询问了案件相关事实,并进行了深入细致审查。检察官认为,供电公司在案涉高压线路上从事高压电能输送,并获取经济利益,也应该是案涉高压线路高压电能的经营者;供电公司与鲍某、陈某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关于责任划分的约定不能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供电公司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免除自身应承担的高度注意义务和高度危险责任,与法律对高度危险活动的要求相悖;事故发生时,所涉高压线电线杆及事发地四周可视范围内均无安全警示标志,供电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和警示义务;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问题。

2022年11月,宜昌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3年4月,法院再审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撤销原判决,改判供电公司对朱某的死亡承担5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48万余元;鲍某、陈某对朱某的死亡共同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4万余元。

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反映当阳市这类案件比较多,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宜昌市检察院随即对同类案件进行了梳理,并将梳理出的线索交给当阳市检察院办理,要求该院查清矛盾纠纷源头,依法开展类案监督。随后,当阳市检察院对法院近3年审理判决的同类案件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辖区内共存在11起由垂钓触高压线身亡事件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供电公司均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垂钓者触电身亡事件为何频频发生?电力设施管理是否到位?如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着这些问题,当阳市检察院检察官走访了辖区部分鱼塘,实地查看了鱼塘周围高压线下警示标志设置情况,询问了案件相关人员,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同时,检察官查询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行政单位和供电公司高压电线管理、维护的职责划分。

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经营者,在这11起民事纠纷案件中对高压线安全防护管理均存在漏洞,没有在高压线规定范围设置禁止垂钓警示标志,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和警示义务。

2023年9月26日,当阳市检察院向供电公司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供电公司全面履行职责、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隐患。收到检察建议后,供电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迅速开展专项行动,对全市鱼塘周边高压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戴小巍 揭梦琳 邓燕)

编辑:孙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