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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与被盗现金冠字号一致

贵州惠水:依法适时介入引导侦查锁定证据

2024-02-27 12:09:43 来源:检察日报 -标准+

2023年12月29日,贵州省惠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盗窃案宣判,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600元。判决宣布的那一刻,他已没有了以往的“自信”。

2023年8月25日下午,李某像往常一样在自家经营的废品站里忙碌着,一名男子拿着一捆铜丝走进废品站,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同意以27元每斤的价格交易。铜丝重三斤六两,共计97元,李某答应给该男子100元。

根据废旧金属回收规定,李某要求男子登记后付钱,对方不愿登记,听到李某说如果不登记就不收了才妥协,但要求必须付现金。在李某掏出钱包拿钱时,对方突然伸手到李某的钱包里拿钱。“你拿我钱干吗!”李某质问道。“我等下要去吃酒,想选一张号码带‘8’的钱。”该男子说。

李某把登记表递给该男子让其登记,随后从钱包里翻找出一张带数字“8”的100元给了他,男子收好钱后走出了废品站。可李某在翻看登记表时发现他并未登记,于是追了出去,发现他上了一辆白色轿车。李某回到废品站数钱,发现除了付出去的100元,还有13张100元面值的钱不翼而飞,怀疑是被该男子盗走,于是报警。

同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根据李某提供的线索,在罗甸县抓获该男子和白色轿车驾驶员雷某,并从该男子身上搜出现金3295元。

公安机关查明,该男子名叫周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抢夺罪、盗窃罪多次入狱。周某到案后交代,2023年8月20日,他和雷某从广西南宁开车到贵州安顺喝喜酒,8月25日在返程途中路过惠水时看到路边有一家废品收购站,因车上有从南宁带来的铜丝,便下车将铜丝卖给废品店,获得100元收入。

此时的周某还幻想着雷某能替他隐瞒,殊不知雷某很快就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事情的经过。据雷某交代,2023年5月,他和周某在南宁认识,知道周某用“鬼手”(一种俗称,因盗窃手法较快,难以被发现)作案。案发当日,周某下车到废品站卖铜丝,叫他在路边等候,大概过了15分钟,周某走出废品收购站,上车后告诉他搞到了1300元。

公安机关随后对周某进行多次讯问,周某仍拒不认罪。因该案只有言词证据、没有客观证据,且周某不认罪,2023年9月,公安机关邀请检察机关适时介入。

检察官了解到,周某在看守所告诉其他犯罪嫌疑人作案现场没有监控,还说即使有监控也拍不到他的盗窃手法,“反正没有证据,只要不认罪,最多关押37天就会被放出去。”据同室的人反映,周某曾用小纸片充当现金给他们展示过“鬼手”。

再次对犯罪嫌疑人周某、雷某进行讯问;向李某了解被盗走的1300元现金的来源情况;对扣押的雷某的现金进行鉴定,看是否能提取出被害人的指纹……检察官制定了详细的引导取证意见。

经询问被害人李某,办案民警得知其被盗走的1300元现金是其丈夫伍某从银行ATM机取的。公安机关调取取款记录发现,伍某当日从ATM机取了100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经比对,其中14张现金冠字号与从周某身上扣押的现金冠字号一致。

2023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雷某为他人盗窃提供帮助,属于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涉案数额较低,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涉嫌盗窃罪对周某提起公诉。12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面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周某终于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丁艳红 秦莎莎)

编辑:张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