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揪出真实借款人

2024-01-19 16:01:19 来源:​检察日报 -标准+

“检察院帮了俺大忙了,这回总算能过个安心年了……”近日,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的担保人刘某、陈某特意来到河南省濮阳县检察院表示感谢。

2016年6月29日,某信用社与靳某签订了49万元的个人借款合同,刘某、陈某二人提供连带担保。因靳某没有履行还款责任,2018年8月14日,某信用社向濮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靳某偿还49万元本金及利息,刘某、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9月19日,濮阳县法院作出判决,支持该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濮阳县检察院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该案可能存在“以新还旧”情况,遂于2023年5月6日依职权对该案启动监督。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相关民事案卷、核实案件情况、调查贷款发放情况,询问债务人、担保人、信贷员及相关证人后,查明该案中相关借款的实际用款人为王某(因犯骗取贷款罪已被判刑),并非靳某;虽然担保合同上的签名系刘某、陈某本人书写,但二人对担保责任一无所知,对借款之事概不知情。而实际用款人王某曾虚构贷款用途,在某信用社贷款,贷款到期后因无力偿还,就以自己及靳某作为主贷人,重新在该信用社贷款,用来偿还之前的贷款。

在全面厘清案件事实与相关证据后,濮阳县检察院认为该案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2023年5月18日,该院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依法向濮阳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濮阳县法院第一时间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研究该案,濮阳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莲应邀列席,并针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争议焦点发表了意见。濮阳县法院全部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于2023年12月4日判决驳回某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濮阳县检察院积极践行精准监督理念,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优势,提高办案效率,维护金融秩序。马莲表示,该院将持续精准开展金融领域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高质效办理金融领域裁判结果类监督案件,依法服务和保障金融行业安全、稳定发展。(刘立新 祁慧钦 赵薇薇)

编辑:孙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