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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离了,缘何飞来“不了债”?

2024-01-19 16:00:53 来源:​检察日报 -标准+

签了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和两个儿子都归女方所有,张女士和前夫已经好聚好散。可令张女士没想到的是,离婚两年后,自己居住的房产却被牵涉进前夫的债务中。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依法监督,张女士和孩子的安居之所有了保障。

“什么,我的房子被查封了?”2023年春节前夕,从外地回到家中的张女士突然发现自家大门口被法院贴上了查封公告,上面写明法院将对该房产进行司法拍卖,要求张女士和前夫王先生及时腾房。张女士急忙给前夫打电话询问,这才得知是前夫买车引发了债务纠纷。

原来,张女士与王先生协议离婚时,约定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房产归张女士所有,待儿子成年后,该处房产归儿子所有,张女士拥有对该房产的永久居住权。因张女士无力一次性还清房贷,该处房产一直未能变更登记到张女士名下。而早在2017年,王先生通过向绍兴市柯桥区某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汽车,因未能正常履行还贷义务,担保公司替王先生代偿了部分款项后,将对他的追偿权转让给了某资产管理公司。该资产管理公司向王先生追偿无果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2022年7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先生支付代偿款项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2023年初,法院决定对王先生名下的该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

“明明离婚协议约定这房子归我,两个儿子由我负责抚养,要是没有了房子,我和两个儿子住哪儿啊?”张女士觉得很委屈。2023年4月,她抱着一丝希望向柯桥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认为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法院无权拍卖该处房产。

收到监督申请后,检察官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经查,张女士目前居住的房子的确是她与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两人离婚后一直由张女士负责每月偿还房贷,但双方并未就永久居住权订立合同,也未向房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离婚后,张女士与两个儿子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该房屋是他们的唯一住房。

“本案中,虽然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案涉房产已与王先生无关,但该约定仅在王先生与张女士之间有约束力,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检察官意识到,从法律层面而言,案涉房产依然属于张女士和王先生的共有财产。因此,法院在王先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下,有权在王先生对该房产享有的份额内予以强制执行。

房子没了,张女士母子的安身之所也没了;债务不还,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如何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让张女士母子三人住有所居、住有所安?这成为办理本案的最大难题。

经深入调查,检察官发现担保公司是以低于代偿款项金额的价格,将对王先生的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从资产管理公司层面而言,该公司实际支付的价款远小于生效判决书上确定的代偿款金额,实际的损失也相应减少。

这会不会是一个突破口?为化解难题,检察官通过多种渠道与在外打工的王先生取得联系,多次进行释法说理。最终,王先生表示愿意出面处理案涉纠纷。检察官随即与法院执行人员沟通对接,从法、理、情的角度建议法院暂缓对案涉房产的司法拍卖程序,以督促王先生积极履行债务,妥善处理案涉纠纷。

经检法两院合力引导,2023年7月,在保障资产管理公司权益的基础上,王先生与资产管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照约定时间,近日,王先生支付了相应的和解款项,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得知房子被“保住”后,张女士向检察机关撤回了监督申请。(范跃红 陈海艳 董德林)

编辑:孙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