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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口感不佳诉商家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安徽一消费者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

2024-01-11 18:50:48 来源:​人民法院报 -标准+

顾客买了一箱“生榨椰子汁”,饮用后认为口感不佳,并非外包装所宣称以新鲜椰子采用生榨工艺而制成,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宣判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为顾客仅凭口感不佳而主张销售商、生产商存在欺诈行为,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

肖某在芜湖市弋江区某超市以90元价格购买了“特种兵生榨椰子汁”一箱,饮用后认为口感不佳,并非外包装所宣称以新鲜椰子采用生榨工艺而制成。肖某认为生产商对涉讼产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欺诈,向弋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肖某购买的“特种兵生榨椰子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来看,有竖排的白色“生榨”两字较大。右边部分所占篇幅比例相对略小,有竖排的“椰子汁”字样。在其下方有四个圆,圆内分别标注:“鲜椰肉榨取”“不添加香精”“不添加色素”“不添加防腐剂”。位于最下部的横排区域有横排的白色“植物蛋白饮料”字样。涉讼产品外包装上载明如下信息:“品名:生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配料:水、鲜椰肉汁、白砂糖、椰纤果、酪蛋白酸钠、单、双甘油脂肪酸酯、蔗糖脂肪酸酯、三聚磷酸钠、碳酸钠。添加量(克/100克):鲜椰肉≥8.0;香精0;色素0;防腐剂0”。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涉讼产品的注册商标有效与否,不可否认的是涉案产品有名称、配料、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贮存方法、保质期、生产日期、产地、生产商、联系电话以及营养成分表的标注,而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如采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和商品标准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等,属于消费欺诈行为。本案中,肖某未能举证证明涉讼产品系不符合包装规定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产品,或涉案产品在包装外观上存在不符合食品标签国家安全标准规定的具体情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某超市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其次,肖某饮用涉讼产品后认为口感不佳,并非如外包装所宣称以新鲜椰子采用“生榨”工艺制成。本案讼争产品中的“生榨”不属于食品标签或营养标签强制标准的一部分,也不是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如肖某认为涉案椰子汁并非“生榨”,理应举出证据证明涉案椰子汁确实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生榨”标准或者该产品存在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产品缺陷,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再次,顾客存在各种个性需求,是否满足其个人所要达到的口感效果,更多地取决于个人主观感受,不能因口感效果达不到顾客的满意度而认定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肖某仅凭口感不佳而主张某超市销售的、某公司生产的椰子汁存在欺诈行为,证据不足。综上,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周瑞平 张瑜)


编辑:孙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