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隐瞒离职真相,复制原单位教学视频牟利

南京铁检: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2023-12-26 09:26:54 来源:检察日报 -标准+

“原创教学视频凝聚了我们大量心血,案件的成功办理是对原创作品的最大支持与鼓励。”经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下称“南京铁检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此前,权利人已向张某、戴某出具刑事谅解书,二人共同赔偿权利人损失8万元。案件宣判后,涉案公司相关负责人向办案检察官致谢。

张某曾是江苏南京某药学教育服务公司的销售人员。2021年3月,张某认识了广东某制药工程学院的刘老师,并向刘老师推荐了该公司自主开发的“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缩写)法规宣贯教学系统”视频。同年11月,刘老师让张某通过采购平台参与投标。此时张某已从公司离职,但他隐瞒了离职情况,仍然以该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投标。

随后,张某找来戴某,让戴某使用其从原同事处骗到的账号密码登录江苏南京某药学教育服务公司的网络平台,通过对“GMP法规宣贯教学系统”视频文件进行录屏、剪辑、更换Logo等方式,制作了盗版的“GMP法规宣贯教学系统”视频文件,并以8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刘老师所在的学院。

在使用视频教学时,刘老师发现张某提供的这批教学视频图像模糊,因联系不上张某,遂找到涉案公司的软件维护人员。2022年7月,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在南京将张某、戴某抓获归案。

应公安机关邀请,南京铁检院检察官依法介入案件。经过研判,检察官发现在张某、戴某制作的盗版“GMP法规宣贯教学系统”视频中,既有录屏后保持原有图像、声音等的“复制”行为,又有修改声音、字幕等的“修改”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复制”行为才能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修改”则是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如何准确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成了难题。

为此,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固定张某与戴某的聊天记录、录屏和制作视频的电子数据等证据,并对涉案侵权视频的画面与音频内容同步鉴定,确定二人未对视频进行修改的部分,最终认定二人的非法经营数额约7万元。

2022年11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南京铁检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张某、戴某录屏制作教学视频的行为,不仅对权利人的原创性智力成果造成损害,而且对权利人著作权所蕴含的专业性、权威性和精准性造成损害。

2023年7月,南京铁检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张某、戴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9日,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卢志坚 丁晨 高千)

编辑:张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