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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溺亡同饮者被判无须担责

2023-12-05 14:50:4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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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讯 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宋帆 三五好友,把酒言欢,散场后却有人酒后溺亡,同饮者被亡者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同饮者不承担责任,驳回亡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2022年9月11日晚,李某邀请7名好友聚餐,共饮白酒两瓶左右。散席后,同饮者王某不放心张某,提出由他骑着张某的电动自行车送其回家。回家途中,张某让王某停车买烟,王某到路边商店买完烟后,发现张某不见了,便立即打电话与其联系,经多方寻找无果后,王某便独自回家。当晚23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有人落水溺亡,经调查,落水人便是张某。在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附近钓鱼人员及行人均称,张某一人从河堤步行至河中,最终溺水而亡。张某家属认为,同饮者未将张某安全送回,导致其失足落水溺亡,同饮者应当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魏都区法院。

在庭审中,王某向法庭出示了当晚与张某的电话录音,录音显示,王某在寻找过程中曾多次询问张某所在位置,并提议开启共享位置寻找张某,但均遭其拒绝,其多次声称已经到家,让王某不用再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饮酒期间存在劝酒、斗酒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是非自愿参加酒局,不能证明张某饮酒后具有意识不清、没有自控能力的情形。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有自控能力,对于张某的自行离开,王某无法预见张某的行为,且酒后王某主动护送张某回家,已尽互相照顾之责,途中张某要求王某停车买烟,其自行离开,脱离护送,随后王某电话联系并四处寻找,尽到了照顾、护送、寻找的义务。而张某自行脱离王某护送并变换回家路线,且谎称已经到家不如实告知去向,将自身置于危险状态,最终导致溺亡事故的发生。法院据此,驳回张某家属诉讼请求。

编辑:张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