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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登门只为化解双方矛盾

2022-09-14 18:02:15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标准+

“我因为一时冲动打伤了商某,冷静下来感到很后悔,检察官来回奔波为我们做了很多工作,非常感谢。”“我也有不对的地方,愿意达成和解。”近日,在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检察官的见证下,一起故意伤害案中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签署了和解协议书。

2021年11月的一天,某建筑公司施工人员在对商某家门口的道路雨水井进行加固维修时,商某认为雨水井不应正对着她家大门口,遂阻挠工人施工。施工现场安全员欧某与商某进行交涉,两人发生争执,欧某持一把铝合金测量标尺将商某腰部打伤。经鉴定,商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承办检察官瞿晓敏在查阅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案卷时发现,该案是商某和欧某二人系因琐事纠纷而发生的偶发性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欧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

为此,瞿晓敏4次登门联系商某及其家人,了解他们的诉求,向他们充分释法说理,讲解了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并转达欧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的态度。同时也多次向欧某及其家人转达商某家人的诉求,告知欧某履行赔偿责任既是他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他能够得到从宽处理的条件。

一个看似不起眼的案子,为什么让承办检察官多次登门?瞿晓敏说:“这些年来,因邻里亲朋纠纷、琐事争执等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逐年增多,案子不大,但和老百姓密切相关,处理不好容易扩大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检《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经过检察官的耐心劝说,欧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当场赔偿了商某9.8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商某也表示愿意接受道歉和赔偿,请求司法机关对欧某从宽处罚。

4月25日,黄梅县检察院召开关于对欧某拟作不起诉决定的不公开听证会。参会的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纷纷发表意见,一致同意对欧某作不起诉处理。

刑事和解是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良方。黄梅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坚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在办案过程中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做好释法说理,以刑事和解促进矛盾化解,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戴小巍 刘乐佳

编辑: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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