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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参与“老带新”推荐购房活动后主张佣金遭拒

宁波奉化区法院:中介合同关系成立,房产公司应按约支付佣金

2022-08-20 17:36:4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标准+

“老带新”“推荐有礼”……开发商为刺激楼盘销量推出的营销活动层出不穷,但有些开发商在实际履行时却常常拿出限制条款、免责条款为自己“留有余地”。日前,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老带新”购房佣金纠纷,判决被告房产公司向原告支付全额佣金4.8万元。

原告吕先生是某房产公司的老客户。2021年7月,该公司在小程序中开展了“推荐成交享佣金”活动,参与者只要推荐新客户购买该公司商铺即可享受成交总价2%的佣金。在销售的介绍下,吕先生在小程序上进行注册,参与了该活动,并成功推荐好友购买了总价值240万元的商铺。交易完成后,该公司却拒付吕先生佣金,无奈之下吕先生起诉至奉化区法院。

房产公司负责人答辩认为,吕先生与房地产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吕先生无权向被告公司主张;即便可以主张,活动协议中写明了房产公司有权对推荐人资格进行“二次判定”。吕先生是老客户,不符合此次活动参与对象的条件,不能享受所承诺的佣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产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对外发放的广告宣传单内容涉及项目名称、主体资格、佣金比例、活动期限等,内容具体明确;且宣传单中明确写有“推荐成交即享丰厚奖励——成交总价的2%(税前)”等内容。法院认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对于内容具体明确,且包含有“即刻”“即享”等结果导向性词语的广告宣传,应当认定为要约。吕先生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推荐了新客户购买商铺,系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吕先生与房产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房产公司应当按约履行义务。房产公司对外发放的广告宣传单和注册及协议,均未对活动主体是否是老客户进行限制约定,仅对被推荐客户进行了约定,因此房产公司以吕先生系老客户为由不予支付佣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为此,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向吕先生支付全额佣金4.8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孟焕良 江艳  

编辑: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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