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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不能成为不诚信者谋利工具

南京中院: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承包方单方变更建材所增造价不予折价补偿

2022-08-20 17:36:4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标准+

苑林公司与农闲乐公司签订一份50万元的旅游休闲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苑林公司未经农闲乐公司同意,调高建材规格增加造价52万元。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单方径行变更建材所增加造价不折价补偿。

苑林公司中标农闲乐公司的一项旅游休闲建设工程,签订固定单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很快,苑林公司将工程转包他人,其中铝合金门窗及玻璃幕墙项目单独签订固定单价的制作安装合同。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当事人因工程款引发诉讼。一审法院查明,农闲乐公司就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苑林公司调高门窗及幕墙建材规格未经农闲乐公司同意。

门窗及幕墙工程如何结算,是按照合同约定50万元、按实际工程鉴定102万元还是苑林公司与施工者达成调解并实际支付的95万元?双方争持不下。

苑林公司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施工合同因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无效;工程因使用规格更高的建材,苑林公司付出更大施工成本,农闲乐公司获得更优工程利益,应参照农闲乐公司实际获利102万元或苑林公司实际损失95万元折价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承包人变更建材规格没有履行审批签证手续、没有得到建设方认可,存在过错;苑林公司直接与施工人达成调解,并要求农闲乐公司接受这一调解结果,显失公平;农闲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亦有过错。所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门窗和幕墙工程按50万元折价补偿。

最终,南京中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赵兴武 樊启娟  

编辑: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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