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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科技公司照搬智能机器人直播创意被起诉

杭互法院:不当利用他人劳动成果攫取市场关注和商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赔偿

2022-08-20 17:36:4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标准+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智能机器人直播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四川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万元。

原告为一家科技公司,经授权享有二白机器人的全部知识产权。为推广和宣传二白机器人,其在抖音和微博平台分别注册有账号,并开发了机器人主持直播的智能程序。观众可以在直播中直接与机器人对话、打赏、互动。这一程序使得账号增粉效果明显,累积了大量的交互数据和用户资源,创设了自己的直播界面与话术系统,形成具有特色的智能机器人直播模式。

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其运营的抖音号中使用了二白机器人形象,在直播销售“大白机器人智能直播软件”时使用了与原告近似的直播话术、直播界面,并通过佣金形式激励下线代理商扩大该直播软件的销售渠道。

原告认为,其对于二白机器人形象、直播界面、直播话术享有美术作品及文字作品著作权,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共30万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其使用二白机器人形象只是为了介绍其直播语音软件,该软件用于指导用户搭建智能机器人直播间,两者的直播界面、直播话术并不相似,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定,涉案二白机器人形象展现了个性化表达及一定程度的艺术美感,符合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性的要求,构成美术作品。被告在线传播二白机器人形象,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直播话术包括打招呼、聊天互动、介绍功能、祝福用语等直播常用语句,是直播场景中通用、常见的表达,未达到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文字作品。涉案直播界面主要体现直播功能性作用,在界面颜色、内容选择及布局编排等方面未能体现独特的构思和审美意义,不构成美术作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运营的二白机器人网络直播经过长期的开发、优化,积累了较多的用户群体及访问流量,其对直播间的设计创意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可以为原告带来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被告在抖音直播及机器人使用教学课程中使用智能机器人虚拟形象,主观上明显存在搭便车、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

被告在直播以及“大白机器人智能直播软件”中使用了与原告相近似的直播界面、直播话术,其直播间的上述设计存在明显的抄袭行为,该行为无疑可以降低被告的开发投入成本,获得原告在长期经营基础上持续优化设计而成的智能机器人直播方案,这种不正当的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攫取竞争优势并以此参与市场竞争活动的行为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

被告对外销售推广该智能直播软件,并以佣金形式促使下线代理商扩大销售,加速了与原告类似智能机器人直播间的复制与扩散。由于两者在直播间设计上给予用户的体验差异甚微,如果用户使用被告软件进行直播,将在粉丝、点击量、流量等与网络直播行业直接相关的经营利益上,不当攫取原告所应享有的市场关注和商业机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据此,被告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银胜 沙丽 

编辑: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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