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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条件并非标准 孩子需求应为首要

2022-08-15 17:31:15 来源:法治网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范天娇 通讯员王鹏

夏永与张倩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夏小花和夏小芳。此后,由于双方感情破裂,夏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倩的婚姻关系,并主张因其抚养条件优于张倩,故两个女儿均应由自己抚养。

张倩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大女儿夏小花已满十四周岁,处于青春期,而夏永在与夏小花接触过程中言行略有不当,不宜抚养两个女儿。而且夫妻两人分居后,两个女儿也一直跟随张倩生活,故要求两个女儿均由其抚养。

由于夏小花已满十四周岁,征询夏小花自身的抚养意愿后,其表示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安全感,母亲也有能力抚养自己,故要求跟随母亲生活。

因夏永与张倩对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归属争议较大,为妥善处理纠纷,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庐阳法院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夏小花、夏小芳进行心理辅导和评估。心理咨询师从两个孩子的成长过程及家庭环境进行专业分析,形成书面心理咨询意见书,内容主要包括:孩子跟随母亲成长,对孩子的身心发展更有利一些,同时两个孩子性格敏感且情感细腻,需要周到的照顾和理解,包括生理、身体和心理,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女孩子的健康成长。

庐阳法院认为,直接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其根本原则在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物质条件的优劣并非唯一的评判标准,精神条件如父母与孩子之间、孩子与孩子之间的感情基础及情感需求也是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直接抚养权的归属确定,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夏小花已满十四周岁,具备相应的判断和表达能力,对于夏小花的意愿应予尊重。夏小芳自幼由张倩负责生活起居及上学、放学接送,改变其生活环境可能不利于其成长且夏小芳亦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及姐姐共同生活,故夏小芳由张倩直接抚养更为适宜。虽然夏永的物质条件优于张倩,但抚养子女不能仅考虑经济因素,还应考虑孩子的内在需求。综上,结合心理评估报告,判决夏小花、夏小芳均由张倩直接抚养。

编辑: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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