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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醉酒者闹事造成对方轻伤

是故意伤害,还是紧急避险

2022-07-01 14:55:44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标准+

在加油站办公室内,彭某等4人因通过捆绑方式制止酒后闹事的邓某,造成邓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彭某等4人立案侦查。彭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对该案作撤案处理。

2021年2月10日晚,彭某在其经营的加油站办公室内和员工袁某喝茶。此时,醉酒的邓某过来聊天。在聊天过程中,邓某突然发酒疯,动手殴打二人,并扬言要火烧加油站。由于邓某身形高大,以彭某、袁某二人之力无法制止邓某,便叫来彭某甲、李某帮忙。4人一同将邓某按倒在地,然后使用尼龙绳捆绑其手脚,并打电话向派出所报警。值班公安干警认为事态已得到控制,便没有到现场出警。次日凌晨3时,在邓某酒醒后,彭某甲立即对其松绑,让其自行离开加油站。

2021年2月12日,邓某来到医院治疗,在诊断出腰骶横突骨折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9月,邓某治疗结束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邓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遂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彭某、彭某甲、袁某、李某4人立案侦查。

“当时的行为是不得已才作出的,说我们涉嫌犯罪真的是太冤枉了。”2021年12月13日,彭某等4人来到宜州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受理该案后,宜州区检察院指派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检察官进行深入调查。

经查阅相关案件材料,实地走访案发现场,询问当事人和当时接警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彭某等4人在主观上没有伤害邓某的故意,4人控制邓某发酒疯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虽然造成邓某轻伤二级,但未超过必要限度,彭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随后,宜州区检察院针对该案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大家均认为彭某等4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应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近日,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收到检察机关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后,依法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覃德礼 罗继高

编辑: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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