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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拒绝变更抚养 多方合力成功执结

2022-05-21 16:34:07 来源:法治网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张华松

2018年2月,刘某与向某因感情不和,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其子向小某由向某抚养,刘某一次性支付向某子女抚养费1万元。后因向小某办理户口事宜,经彭水县公安局鉴定,向小某与向某不具有血缘关系,并非亲生父子关系。

2019年5月,刘某向彭水法院诉请变更向小某的抚养权。彭水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判决后,向某并未提出上诉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刘某于同年9月向彭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向某明确表示不愿将向小某移交给刘某抚养。刘某曾表示愿意支付5万元的经济补偿金给向某,但是向某仍然表示不愿意移交抚养权。此后,刘某长期到彭水法院缠访、闹访,要求解决其子抚养权变更事宜。

针对该案,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向某住所地了解相关情况,并协调当地党委政府,邀请当地派出所、村组干部、被执行人近亲属及群众代表组织当事双方进行面对面的执行和解。经过7个多小时的沟通交流,双方最终就向小某的抚养权移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由刘某一次性补偿向某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12万元,向某将向小某移交给刘某抚养,双方不再负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案件圆满执结。

法官庭后表示,通过与当地村组干部、周边亲属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交流,让社会力量参与到案件的执行过程,有力推动了案件的顺利执结。同时,法院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协调解决小孩的户口及入学问题,并邀请派出所、村组干部、妇联、群众代表参与见证执行工作,成为本案成功执结的关键因素之一。该案的执行,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执行理念。

编辑: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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