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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排占路散步被撞需自担其责吗?

法院:未按规定靠路边行走发生事故应承担部分责任

2022-03-30 20:50:3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标准+

栗某及其邻居等四人并排在乡村道路上散步时,被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伤,就医治疗后经鉴定栗某构成十级伤残。栗某找杨某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6341.61元。近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酌定原告栗某承担事故30%的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栗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8506.07元。

原告栗某诉称,其在睢县尤吉屯至帝丘的道路上散步时,被告杨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后方将其撞伤,自己随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经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因被撞造成各项损失共计96341.61元,应当由被告杨某赔偿。被告杨某辩称,栗某与其他三人一起并排散步,原告所站位置基本位于大路中央,被告驾车经过时多次鸣笛无效,在避让对向来车时,所驾驶车辆的右侧扶手剐倒了原告,原告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前方人员观察不清,没有采取合理的避让措施,将原告撞伤,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原告与案外人王某等三人并排在道路上散步,栗某位于道路最内侧,违反了行人应当靠路边行走的规定,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被告杨某的责任。

宣判后,原、被告对事故责任划分提出异议。针对当事人对责任划分提出的异议,主审法官向栗某和杨某进行了判后答疑。经过耐心说理释法,双方均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并当场达成和解协议,杨某一次性给付完毕栗某赔偿金,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袁玉洁)  

编辑: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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