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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电影未能如约上映,投资者诉请要回本金及收益

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一公司依约回购投资者持有份额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2-03-30 20:50:5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标准+

近年来,国产电影票房纪录屡创新高,“投资电影可获得数亿票房”成为吸引投资者的宣传语。刘先生看中了电影行业的高回报率,于是投资了君利公司的电影众筹项目,以20万元的价格获得了该影片0.1%的份额。但电影拍摄达两年之久仍未能上映。刘先生将君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君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以20万元外加年化收益8%的价格回购电影份额。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请。

原告刘先生诉称,2018年12月,其与君利公司签订了院线影片投资协议书,约定刘先生投资20万元获得该影片0.1%的份额,影片上映日以拿到上映发行许可证为准,但不得晚于2020年9月31日。关于收益及分红,协议约定影片预计回款日期为上映后三个月,刘先生投资20万元占本影片总投资额的0.1%,可以按照该比例分享电影上映后的票房收益。同时,君利公司承诺,如电影在2020年9月31日前不能上映,君利公司可按照投资本金20万元外加年化收益8%的价格回购刘先生持有的电影份额。协议签订后,刘先生支付投资款20万元,直至2020年11月,电影仍未能上映。刘先生多次与君利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回购电影份额,公司均以电影上映后会获得巨额收益劝说,并未依约回购。刘先生认为电影上映无望,想要收回本钱和保底收益。

被告君利公司辩称,公司只是电影的联合出品方,无法左右电影的上映情况,且电影未能如期上映是因为演员与剧组发生分歧导致拍摄进度迟缓,并非君利公司原因。现电影已经送审,预计很快会上映,刘先生如想尽快收回投资款可自行转让份额,公司不同意回购。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与君利公司签订的院线影片投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已依约履行了支付投资款20万元的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电影应在2020年9月31日前上映,但至今该影片仍未完成上映,君利公司已违反了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君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回购刘先生持有的电影份额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刘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君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以投资款本金20万元加年化收益8%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电影投资份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君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耿瑞璞) 

编辑: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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