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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影响降到最小 让企业“活得更好”

湖北法院推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调查

2022-03-09 16:04:56 来源:法治网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刘志月 见习记者刘欢

3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惠利(化名)工业园内,工人们忙碌着,运送货物的车辆进进出出。

数月前,主营棉花收购加工的惠利公司资不抵债,面临破产。“这些年拖欠的巨额借款、税款,像座山一样压在我身上,晚上常惊醒。”惠利公司原负责人肖汉桥说。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征得被执行人同意后,依法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其间,法院综合研判执行案件对惠利公司的影响、考察公司的资产状况,认为企业重整价值和可能性较大。为尽力挽救企业,法院依法创新工作思路,果断导入预重整程序。

看到东西湖区法院发布的预重整等信息,正在家乡寻求拓展项目的宋先生决定投资。最终,东西湖区法院引入宋先生的投资盘活了惠利公司资产。

“如果不及时转入破产程序,惠利公司资产被处置后,普通债权人无法获得收益、职工无法安置,将留下很多社会问题。”东西湖区法院承办法官宋卫华说。

如何避免出现“办一个案件、垮一个企业、跑一批企业家”的情况?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从2020年起,湖北法院探索建立并施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

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如何运用?对涉案企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带着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近日深入一线进行调查采访。

办案理念转变

避免机械办案

“我今后一定牢固树立守法经营、合规经营的信念,让企业在法治的道路上长久发展,一定更好地回报社会……”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手中接过免于刑事处罚的二审判决书时,陈某含泪说道。

2010年,湖北大冶一市政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该单位实际负责人陈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0万元。一审法院以该市政公司及陈某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单位罚金20万元、陈某缓刑。判决之后,陈某与公司不服,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时,陈某提及,除了涉案公司,其还实际负责管理一家矿业公司,同国内外采矿企业、有色金属经销商有着密切供需合作关系,如果自己获刑,公司信誉和后续经营将受到重大影响。

鉴于此,该案二审合议庭的法官们打破就法律讲法律、就程序走程序、就办案而办案的思维定势,研究后决定,在一审法院对涉案企业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基础上,对陈某实际负责的矿业公司以及其投资合作的相关公司开展全面涉企经济影响调查。

合议庭不仅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工作函了解该矿业公司情况,还到该企业走访,将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工作做实做细。

作为此案承办法官,武汉中院刑一庭法官陈小萍全程参与实地走访调查。

经过实地调查、走访有关企业和员工,结合全案事实证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陈某认罪认罚情形,为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经武汉中院审委会讨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对单位的定罪量刑及陈某的定罪部分,对陈某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为切实传递司法温暖,武汉中院的法官们还在判决书正文后附上法官寄语,再次到企业进行宣判释法,引导企业在以后的经营中要相信法律,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宣判现场,陈某不仅如前述感言,还于当天缴清20万元罚金。

陈小萍们的办案理念,正是湖北法院推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初衷。

2020年1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时,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使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实现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这项制度,对外来说,是司法服务经济很好的抓手和切入点;对内而言,对改变法官的审判理念和工作方法也有很大帮助。”《规定》起草人、湖北高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副庭长夏勇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副院长、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童德华长期关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建立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非常有必要。”童德华认为,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有很多不可预知的风险,审判机关应适当尊重企业经营事实,司法人员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应及时转变办案理念,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框架下,湖北高院还配套制定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领域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全方位保护和服务市场主体。

在湖北高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看来,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对法官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我们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要秉持善意文明司法理念,不能办一个案子,就把企业搞垮了。”该负责人说。

一案件一评估

有效规避风险

官司赢了,企业却垮了。

多年前,因先后陷入多起经济纠纷,武汉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负责人面对法官时声泪俱下。他说,一审、二审法官们公正审案,认真敬业,他十分感激,但由于原告多次申请保全,时间一长,企业“扛不住”,最终“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诉前财产保全,对涉案企业来说是有可能致命的。一旦被查封财产,特别是查封资金账户,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巨大。”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杨庆九眼里,对财产保全的评估,是立案阶段最能体现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作用的。

如何实现财产保全申请与被申请双方的对等保护?洪山区法院探索通过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提前预设财产保全反担保。

自2021年5月该机制运行以来,洪山区法院共发出财产保全案件权利登记证书26份,担保总金额1.65亿元,成功化解了数十起案件当事人提起财产保全给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

财产保全反担保前置工作机制是湖北法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创举之一。湖北法院还坚持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将涉企案件导入诉前调解程序。

2020年4月,江西某房地产公司因抵押贷款纠纷,将武汉某金融公司诉至武汉中院,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约2.5亿元。

进行立案阶段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后,武汉中院立案一庭法官汪丽玲发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都有调解意愿,遂在接收诉状、证据材料的当天,即将该案委派给武汉东湖金融民商事调解中心驻武汉中院调解员贺蕾。

贺蕾从时效、费用等方面向两家企业宣讲政策,最终促成双方协商一致,原告撤诉。一周后,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了2.5亿元,抵押一并解除。

目前,武汉两级法院对所有涉企案件坚持“一案一评估、关键环节必评估”,开展常态化抽查检查。

“严格执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是把涉企案件办好办精、办成铁案的关键一招。”武汉中院院长刘太平认为。

武汉中院民一庭法官刘鑫荣对此深有体会。他曾承办一起涉及两家企业的纠纷。2021年,一家民营地产公司参与武汉一城中村改造重大项目,与合作方就拆迁补偿金发生纠纷,诉讼标的额巨大。刘鑫荣通过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积极召集各方沟通协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有了法治的护航,企业的步子迈得更稳、更快,企业家的心里才更踏实。”在武汉这家民营地产公司总经理卞涛看来,一个地方的法院如何办理案件,往往能体现一个地方营商环境的好坏。

从事民事审判多年,刘鑫荣有自己的一套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方法:对涉案企业进行评估,重点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对于发展潜力大、信誉较好的企业,加大调解力度,争取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实现双赢;对当事人争议大、确实无法调解的涉企案件,在依法公正审理的前提下快审快结,努力将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至最小。

执行阶段,同样强调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

武汉中院执行实施处处长喻英辉介绍,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应当贯穿执行全过程:接到执行立案申请后,对明显具备履行能力的企业电话提醒或发送敦促履行告知书,推动执前和解;对自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第一时间核实解除失信限高措施,恢复信用;对有需要的企业或个人,及时出具“诚信证明”,全方位降低执行措施可能对企业经营发展的负面影响。

两个自然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涉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汽车零配件公司的部分股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武汉中院对企业部分股权予以冻结。

2021年底,该企业向武汉中院反映,因股权冻结影响其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影响企业扩大生产。收到该企业申请后,武汉中院执行实施处副处长李淑红带领团队,经过全方位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明确企业增资不必然影响股权价值减损。

为将执行措施对企业经营影响降到最低,武汉中院函复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该企业按所有股东同比例增资。仅3天时间,就成功帮助企业办理了增资手续,实现扩大生产。

“这是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运用于办案具体细节,采取具体措施帮扶企业的一个典型例子。执行工作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精准适度的执行措施对企业良性发展有很大帮助。”李淑红说。

严防形式主义

引入评价机制

“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执行、涉企案件‘绿色通道’运行等流于形式、浮在表面,看似热热闹闹就是没有成效。”2月23日,湖北高院组织院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在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拉练检查。发表意见时,省高院民二庭负责人直言,黄冈两级法院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存在上热下冷的现象,部分基层法院甚至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过专题研究和部署。

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落实过程中,如何防止形式主义?

武汉中院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嵌入审判管理平台,实现涉企案件评估表一键生成,逐级审批;开发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功能模块,实现“涉企案件评估率”考核指标自动统计、分析功能,并进行月度通报。

武汉中院还定期对涉企案件经济影响电子评估表的填写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审判绩效专项考核。

2021年,武汉中院先后10次对全市法院审结的13万余件涉企案件经济影响电子评估表的填写情况进行巡查,发督办函11份。

襄阳中院则对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进行细化,根据案件类型选择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类《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并首创办理涉企案件服务营商环境监督卡。

“人民法院对涉企案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并不意味司法在执行法律中具有可变性,而是表明通过经济影响评估,采取符合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存现状与发展需要、社会震荡最小和社会损耗最低、公平理性的司法措施更为必要。”湖北高院副院长李群星认为。

如何进一步完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

童德华建议,在督促法官做好评估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体系,可借鉴检察机关企业合规改革,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企业进行评估,推动评估更加科学规范,也减少法官的后顾之忧。

目前,湖北高院已将全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作为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年”活动的一项重点内容。

湖北高院今年将进一步推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将对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全面留痕并附副卷,不定期抽查、评议和通报。

“我们还会完善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嵌入审判管理流程,确保立案、审判、执行的每一环节必须评估才能进入相应办案程序,实现制度运用的可标注、可倒查、可统计。”李群星说。

编辑: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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