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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返家居住老屋 依据遗嘱确认权属

2022-02-11 18:58:30 来源:法治网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邢东伟 翟小功

海口市一女子离婚后,因没有地方居住便搬回娘家生活。然而,该女子却被母亲和哥哥起诉,要求其搬离房屋。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其母亲和哥哥的诉讼请求。

刘某和周某是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儿子周某甲、女儿周某乙。1982年,刘某和周某在海口市某区共同建造了一处住房,女儿周某乙自出生后一直居住在此。2008年3月24日,周某乙同前夫离婚,离婚前的房屋归其前夫所有,周某乙在海口某小区申请了一套廉租房。后因周某乙无收入,没有钱交纳租金,离婚后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二楼,并在其父周某生病期间进行照料。

周某于2012年去世,生前曾口头告诉周某甲,若周某乙没有地方居住时,可以住在家中二楼。2017年,刘某及周某乙在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周某遗产的公证。2018年4月3日,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变更为刘某和周某甲。

刘某、周某甲认为周某乙的居住行为侵害了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故向海口市琼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某乙停止侵害并立即搬离刘某、周某甲共同拥有的不动产。

庭审中,周某乙提供了其与刘某的录音,该录音中周某乙问:“爸爸是否承认案涉房屋二楼给我们。”刘某回答说:“说过你没有地方住时,二楼给你们住。”同时,周某甲也认可父亲临终时曾口述,周某乙无房居住时,可居住在案涉房屋二楼。

琼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和周某甲系案涉不动产的权利人,周某乙于2017年到公证处放弃了其应继承的份额。周某乙放弃继承时存在前提条件,即由其居住使用案涉房屋二楼,但在公证时遗漏了该项内容。周某乙父亲临终遗言应视为口头遗嘱。且周某乙自出生、结婚到离婚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在其父亲病重时也尽了主要照顾义务。周某乙虽申请一套廉租房,因交不起房租未能居住。

综上,琼山法院认定周某乙虽然放弃了案涉房屋的继承权,但应享有案涉房屋二楼的居住使用权。刘某和周某甲以其享有的物权要求周某乙搬离,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刘某和周某甲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某、周某甲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刘某、周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海口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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